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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 2 條

  1. 1.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2. 2.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3. 3.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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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條文有以下幾項內容: 1. 第1項列舉了建築物的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可參考附表一。 2. 第2項舉例說明了建築物的使用項目,可參考附表二。 3. 第3項規定,如果原本核發的使用執照沒有登載使用類組,當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前兩項的規定,確認其使用類別、組別,並在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的文件上加註。同樣地,如果建築物所有權人要申請加註,也適用相同規定。 參考文獻: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則第1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則第2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則第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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