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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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條文有以下幾項內容: 1. 第1項列舉了建築物的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可參考附表一。 2. 第2項舉例說明了建築物的使用項目,可參考附表二。 3. 第3項規定,如果原本核發的使用執照沒有登載使用類組,當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前兩項的規定,確認其使用類別、組別,並在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的文件上加註。同樣地,如果建築物所有權人要申請加註,也適用相同規定。 參考文獻: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則第1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則第2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則第3條
- 核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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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