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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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核發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 一、機械停車設備裝修技術士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或技師執業執照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二、專業技術人員資料卡。
- 2.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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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為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中的第16條。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申請核發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的申請人應該檢附申請書及相關的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包括機械停車設備裝修技術士證正本及其影本或技師執業執照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料卡。如果這些文件有變更,則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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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