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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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廠商依本法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 2.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最低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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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7條,專業廠商在設置機械停車設備時,需要依法投保責任保險,並設定最低的保險金額。根據該條第1款,專業廠商在負有賠償責任時,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的最低保險金額則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另外,根據該條第2款,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的最低需達到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這意味著在機械停車設備的設置和使用過程中,專業廠商需要依法投保責任保險,並確保保險金額達到法定的最低要求,以保障當事人在發生事故時能夠得到適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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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