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 1.專業廠商維護保養機械停車設備車位臺數在三千臺以下者,至少應聘僱專業技術人員六人;超過三千臺者,每增加一千臺增加一人,未達一千臺者,亦同。
- 2.專業廠商應按月製作所屬每位專業技術人員保養維修機械停車設備數量統計表,併同第五條之維護保養紀錄表留存,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了專業廠商維護保養機械停車設備的要求。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專業廠商維護保養機械停車設備車位臺數在三千臺以下者,至少應聘僱專業技術人員六人;超過三千臺者,每增加一千臺增加一人,未達一千臺者,亦同。也就是說,專業廠商在進行機械停車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時,應根據停車設備的臺數聘僱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參考資料: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8條 https://www5.mol.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94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