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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械停車設備安裝完成後,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2. 前項竣工檢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經檢查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並註明使用期限為一年。
  3. 使用許可證應妥善張貼於機械停車設備出入口處前上方顯眼處所。
  4. 第一項竣工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其申請檢查之強度計算、組配圖及動力計算等資料,應由具機械或電機技師資格者先行審核後,檢查員再依其審核意見辦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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