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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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械停車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八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 2.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機械停車設備,除汽車用昇降機及旋轉臺外,由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同條其餘各款機械停車設備及汽車用昇降機、旋轉臺由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檢查員辦理檢查。
- 3.機械停車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 4.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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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7條,有以下幾個主要規定: 1. 機械停車設備的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應指派檢查員依照第8條的規定進行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這意味著檢查機構需要有專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並記錄檢查結果。 2. 第3條第1款及第5款的機械停車設備,除了汽車用昇降機和旋轉臺之外,由第13條第1項第1款的檢查員進行檢查;其他款式的機械停車設備以及汽車用昇降機、旋轉臺則由第13條第1項其他款的檢查員進行檢查。這意味著不同類型的機械停車設備需要由不同的檢查員進行檢查。 3. 檢查通過的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在5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這意味著通過安全檢查後,應該及時簽發使用許可證。 4. 檢查機構應根據檢查結果按月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這意味著檢查機構應該定期向相關地方政府的主管建築機關報告檢查結果。 以上資料參考來自「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40042)及「台北市政府」官方網站(https://www.gov.taipei/)。
- 第八條條文
- 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條文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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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