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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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每年一次。管理人應於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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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6條,機械停車設備的安全檢查應該每年進行一次。管理人應在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內自行或委託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的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例如,如果一座大樓的機械停車設備的使用期限快到期,管理人應該在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內向當地的建築機關或其委託的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確保機械停車設備符合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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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