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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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機械停車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機械停車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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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在停止使用機械停車設備時,除了要通知管理人外,還應該在機械停車設備上貼上經檢查不合格、需要停止使用的標示。 參考資料: -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3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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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