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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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 一、機械停車設備或昇降設備相關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三、具有機械停車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並能與中央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連線者。 四、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具有技師資格或五年以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經驗之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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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有以下條件可以指定為檢查機構: 1. 機械停車設備或昇降設備相關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2. 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3. 具有機械停車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並能與中央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連線。 4. 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5. 具有技師資格或五年以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經驗之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主管。 根據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檢查機構必須具備以上所有條件才能被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為檢查機構。這些條件旨在確保檢查機構具有專業知識、足夠的人力資源、相關的資訊與檔案、適當的設備儲存空間,以及經驗豐富的檢查員來進行機械停車設備的檢查工作。 參考資料: - 政府行政團體,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 (2021/6/1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55&FLNO=10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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