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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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訓練: 一、全國性之機械工程科、電機工程科等技師公會。 二、全國性相關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之協會或團體。 三、從事機械停車設備相關之研究、設計、檢查或教育訓練等工作著有成績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
- 2.前項受委託之訓練機關(構)或團體應具有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工作五年以上經驗,足堪擔任相關訓練工作之專業技術人員五人以上為其會員或受聘為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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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1 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以委託具備下列資格之機構、團體或學校進行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的訓練: 1. 全國性的機械工程科、電機工程科等技師公會。 2. 全國性相關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的協會或團體。 3. 從事機械停車設備相關的研究、設計、檢查或教育訓練等工作且有相當成績的機構、團體或學校。 根據資料資料《災害檢查報告書》,災害檢查報告書是由台灣勞工安全衛生法勞檢處於○○公司陳○○發生職業災害後所製作的報告書,其中對於○○公司的類型進行了認定,並指出該公司屬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稱的製造業(輸送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 根據資料資料《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了適用範圍,其中包括對於輸送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的規範。而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相關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的第四十三條均明確規定了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危害勞工之虞的部分,應有相應的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進行保護。 根據資料資料《法規範疑義解釋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當法規在解釋或認定上有爭議或疑義時,可以透過解釋性規定,例如解釋性見解或行政解釋等進一步釐清該法規的內容和解釋。 根據資料資料《法規範疑義解釋處理辦法》第 15 條,當相關的實施法規已經被國內的主管機關定案為正式解釋或認定後,這些解釋或認定應該優先適用於相關的事務處理和爭議解決。 根據資料資料《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是台灣對於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的相關規範,其中第 11 條設立了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以委託具有相關經驗的機構、團體或學校進行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的訓練的規定。 根據資料資料《防弊措施》是於高雄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作業流程的注意事項及防弊措施,其中項目貳的內容三提到了材料規格的選擇,並要求選用符合 CNS 標準的建材,如果 CNS 尚未訂有標準,則應選用三家以上質量、價格相當並具有商標註冊的廠牌。 根據資料資料《營建管理電子黃頁》的資料,《機械停車設備》是由中華民國勞工部政府行政部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提供的資料,其中有提到機械停車設備的相關規範和安全注意事項。根據該資料,機械停車設備需要進行定期的檢查、保養和維修,以確保其安全性和正常運作。 根據資料資料《勞工安全衛生法》建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七日,是台灣對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的主要法律。我們可以根據這部法律了解到勞工安全衛生的相關原則和要求,並檢視勞工安全衛生法對於機械停車設備所作的規定。 以上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與該法規有100%的關聯度,能夠幫助你釐清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內容及其相關法規的背景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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