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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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登記為專業廠商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廠商登記證: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六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 四、其他有關文件。
- 2.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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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如果要申請登記為專業廠商,需要檢附以下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廠商登記證:一、資本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六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四、其他有關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變更的情況,也需要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20010&FLNO=12)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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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