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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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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為專業廠商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核
發專業廠商登記證: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六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 四、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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