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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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檢查員證: 一、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 二、具有機械停車設備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且經檢查員訓練達一定時數並測驗合格者。
- 2.前項第二款訓練之課程及時數,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並於訓練合格後發給結業證書。
- 3.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具有機械停車設備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之昇降設備檢查員得充任機械停車設備檢查員併發給臨時檢查員證。但應於期限內依第一項規定取得檢查員證,逾期未取得檢查員證者,不得辦理機械停車設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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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具有以下資格之一的人可以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檢查員證: 1. 持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 2. 具有機械停車設備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且經過一定時數的檢查員訓練並且通過測驗。 根據防火安全檢查行程操作手冊中的相關資料,可得知機械停車設備乙級裝修技術士需通過相應的訓練課程和時數,並經過測驗合格後,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發給結業證書。 此外,在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持有機械停車設備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的昇降設備檢查員可以兼任機械停車設備檢查員並且獲得臨時檢查員證。然而,他們必須在指定期限內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取得檢查員證,否則將無法執行機械停車設備的檢查工作。 參考資料: 1.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2. 防火安全檢查行程操作手冊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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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