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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發檢查員證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 一、機械、電機、電子工程等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正本及其影本,或機械停車設備乙級裝修技術士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二、檢查員資料卡。 三、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2. 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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