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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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核發檢查員證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 一、機械、電機、電子工程等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正本及其影本,或機械停車設備乙級裝修技術士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二、檢查員資料卡。 三、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 2.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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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4 條,如果想申請核發檢查員證,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機械、電機、電子工程等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的正本及影本,或機械停車設備乙級裝修技術士證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2. 檢查員資料卡。 3. 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若上述文件有任何變更,需要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例如,如果一名申請人擁有機械工程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並且已經參加過檢查員的訓練結業,他需要檢附這些證書及訓練結業證書的正本及影本,並填寫檢查員資料卡,然後提交給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進行審核和核發檢查員證。如果該申請人的執業執照有變更,例如換發新的執照,他需要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確保證照資訊的準確性。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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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