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前條第一款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由本部併公告之。
- 2.前條第二款經核准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依本部核准文件內容事項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前條第一款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這表示再生資源項目的再生利用標準和要求會由主管機關進行公告,讓相關利用者能依據公告規範進行再生利用。這可以確保再生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例如,如果主管機關公告了廢棄建材的再生利用項目,那麼相關的營建事業就能參考這個公告中的規範來進行廢棄建材的再利用。 2. 前條第二款經核准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依據本部核准文件內容辦理。這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的標準和要求會根據核准文件的內容進行辦理。這可以確保再生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符合核准文件的規定。 例如,如果某個建築工程項目經主管機關核准了再生混凝土的利用,那麼相關的營建事業就需要按照核准文件中關於再生混凝土利用的要求進行相應的處理和利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