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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款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由本部併公告之。
  2. 前條第二款經准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依本部核准文件內容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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