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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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之清運,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 二、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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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再生資源的清運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產生再生資源的人或再生利用再生資源的人可以自行進行清運。 二、產生再生資源的人或再生利用再生資源的人可以委託合法運輸業或持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公民營清除機構進行清運。 根據上述資料,再生資源的清運可以由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或者委託合法運輸業或持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公民營清除機構進行清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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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