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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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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運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不同再生資源項目,除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
核
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混合清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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