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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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清運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 2.不同再生資源項目,除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混合清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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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清運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這一項規定了在清運再生資源的過程中,車輛機具應該采取措施來防止再生資源的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情況發生,以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或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2. 不同再生資源項目,在除了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另有規定情況下,不得混合清運。 這一項規定了不同再生資源項目在清運的過程中應該互相分開,除非本部公告的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的核准文件另有規定,否則不得混合清運。 範例:根據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如果一輛清運再生資源的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沒有採取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情況的措施,可能會違反該法條,被認定為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況發生。另外,如果將不同類型的再生資源混在一起進行清運操作,也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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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