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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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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運再生資源於運輸途中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發生時,清運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負清理及善後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如果在運輸再生資源的過程中發現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清運者應立即采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負責清理和善後的責任。具體如何進行緊急應變措施以及清理和善後的方法,則需要參考該管理辦法的其他條款及相關文件。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找到一個相關的例子,以便更好地理解這個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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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清運再生資源於運輸途中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發生時,清運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負清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