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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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再生資源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 三、不同再生資源項目應分別貯存。 四、貯存地點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 五、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中有關貯存方法相關規定事項。
- 2.前項第二款所指相容性,為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或爆炸、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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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 1. 再生資源的貯存方法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再生資源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例:貯存再生廢紙時,應將地點、容器、設施保持清潔完整,防止紙張飛揚或滲出。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例:貯存再生塑膠時,應使用與塑膠相容的容器、設施,以避免產生熱、反應、火災或爆炸等危險情況。 三、不同再生資源項目應分別貯存。例:再生紙和再生塑膠應分開貯存,不得混合放置。 四、貯存地點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例:貯存再生金屬的地點應以中文標示「再生金屬貯存區」。 五、根據相關公告或核准文件中有關再生資源貯存方法的規定進行貯存。例:根據環保主管機關的公告或核准文件,進行具體再生資源的貯存方法。 2. 相容性指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時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或爆炸、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並且不會造成容器材料劣化以降低污染防治效果。例:再生資源與貯存容器、設施接觸時,不會產生危險的化學反應,並且不會導致容器材料的劣化影響到污染防治效果。 以上解答參考了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及其相關的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文件,以及相關環境保護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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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