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 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施。
- 2.本部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另有規定者,其貯存設施不受前項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9 條,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貯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以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範例:一家再生利用機構的貯存設施應有防水設施,如防水層或堤防,以避免地下水流入貯存區域。 2. 由貯存設施產生的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施。 範例:在一家再生利用機構的廢氣處理設施應有適當的過濾或排氣系統,以防止廢氣的污染物逸散到空氣中。 另外,根據第 2 條,本部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的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的核准文件中若有其他規定,則貯存設施不受上述限制。 範例:某城市政府發布的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規範中,對於特定再生資源的貯存設施可能有其他相關限制或要求,需按照該規範進行貯存設施的建造和運營。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