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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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 三、具污染防治設備及防蝕措施。 四、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中有關再生利用設施相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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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具有堅固的基礎結構。 2. 設施與再生資源接觸的表面應使用不透水材料進行構築;必要時,應另外使用抗蝕材料進行構築。 3. 設施應具備污染防治設備及防蝕措施。 4. 根據環境保護部門公告的再生資源項目的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文件中,應包含相關的再生利用設施規定事項。 其中,第四點規定指出,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設施應根據環境保護部門公告的再生資源項目的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文件中的相關規定事項進行設置。該規定旨在確保再生利用設施的建造和操作符合相應的規範和標準。例如,當再生資源項目需要特定的處理或儲存設施時,該規定要求再生利用設施應符合相應項目的規範或核准文件中的要求。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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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