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訓練: 一、全國性之機械工程科、電機工程科等技師公會。 二、全國性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或團體。 三、從事昇降設備相關之研究、設計、檢查或教育訓練等工作著有成績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
- 2.前項受委託之訓練機關(構)或團體應具有從事昇降設備工作五年以上經驗,足堪擔任相關訓練工作之專業技術人員五人以上為其會員或受聘為工作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以委託具備以下資格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進行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的訓練: 1. 全國性的機械工程科、電機工程科等技師公會。 2. 全國性的昇降設備相關協會或團體。 3. 從事昇降設備相關的研究、設計、檢查或教育訓練等工作並有成果的機關(構)、團體或學校。 根據法規,受委託的訓練機關(構)或團體應該具備五年以上從事昇降設備工作的經驗,並且應該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至少五人)擔任會員或工作人員來進行相關的訓練工作。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能夠受到相應的訓練和培訓,以確保他們擁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來執行昇降設備的相關工作。委託合格的機構或團體進行訓練可以提高專業水平和工作品質,並確保昇降設備的設置和檢查能夠符合相關法規和安全標準。 參考資料: -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覆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八二七三號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