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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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 一、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三、具有昇降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並能與中央及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連線者。 四、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具有技師資格或五年以上昇降設備檢查經驗之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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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9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以指定符合以下條件的檢查機構:一、昇降設備相關的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的法人機構或團體。二、擁有十人以上的專任檢查員。三、具有昇降設備相關的資訊和檔案資料,並且能夠與中央及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連線。四、有獨立設置的檢查辦事處,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和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五、具有技師資格或擁有五年以上昇降設備檢查經驗的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主管。 根據內政部106年5月19日建管技字第1060265269號函,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獲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的指定,並成為昇降設備檢查機構。 舉例來說,根據內政部106年2月21日建管技字第1060140466號函,台灣升降機協會被指定為檢查機構,並符合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9條之要求。台灣升降機協會擁有專任檢查員、昇降設備相關的資訊和檔案資料,並且具有獨立設置的檢查辦事處所和相關的辦公空間。另外,該協會也符合擁有五年以上昇降設備檢查經驗的條件。因此,台灣升降機協會可以進行昇降設備的檢查業務。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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