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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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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停止使用的昇降設備,除了通知管理人之外,還應該在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的標示。 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該法規最新的版本或官方網站上的相關資訊,以了解更詳細的規定和執行方式。例如,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危險性昇降機停用標章之修改,制定及張貼處置要點」,主管機關應該在昇降設備上張貼停用標章,以提醒使用者該設備已經被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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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