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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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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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停止使用的昇降設備,除了通知管理人之外,還應該在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的標示。 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該法規最新的版本或官方網站上的相關資訊,以了解更詳細的規定和執行方式。例如,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危險性昇降機停用標章之修改,制定及張貼處置要點」,主管機關應該在昇降設備上張貼停用標章,以提醒使用者該設備已經被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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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