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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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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發檢查員證: 一、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二、具有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且經檢查員訓練達一定時數並測驗合格。
  2. 2.前項第二款訓練之課程及時數,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並於訓練合格後發給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
  3. 3.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原以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機械、電機、電子等有關科系畢業經考訓合格取得檢查員證者,應於期限內取得第一項之技師或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重新申請檢查員證,屆期未取得檢查員證者,不得辦理昇降設備之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符合以下資格之一的人可以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檢查員證: 1. 擁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2. 具有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並經過一定時數的檢查員訓練和合格的測驗。 根據參考資料,《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3條所提到的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是指持有相關技師資格的專業人員。此外,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是指通過專業考試取得相應資格的人,並且已經進行了一定時數的檢查員訓練和合格的測驗。 例如,一個擁有機械工程技師證書和執業執照的專業人員可以申請核發檢查員證,或者通過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的考試和檢查員訓練後取得檢查員證。這些資格的取得將根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的要求和相應的訓練程序進行。 參考資料: -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4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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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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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檢查員證: 一、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