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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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核發檢查員證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 一、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正本及其影本,或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二、檢查員資料卡。 三、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 2.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3.第一項第三款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未依規定申請核發檢查員證者,應重新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訓練。
-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有訓練結業證書而未申請核發檢查員證者,應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檢查員證;屆期未辦理者,原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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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4條: 1. 申請核發檢查員證的人應該提交以下文件: - 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正本及其影本,或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 檢查員資料卡。 - 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2. 如果前項的文件有任何變更,則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3. 第一項第三款提到的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如果在有效期屆滿之前沒有按照規定申請核發檢查員證,則應該重新參加第一項第二款中提到的訓練。 4. 修正前施行的「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的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之前擁有訓練結業證書但未申請核發檢查員證的人,應在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檢查員證;如果未在期限內辦理,原訓練結業證書將失去效力。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之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汽車式電梯維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資料,檢查員證書是為了保證昇降設備安全正確運作而設立的。這些檢查員需要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經過培訓和資格認證。 參考資料:「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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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