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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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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查員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者,不得從事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安全檢查業務。
  2. 2.檢查員於換發檢查員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舉辦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換發檢查員證。但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免回訓訓練。
  3. 3.檢查員逾期未換發檢查員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檢查員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者,不得從事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安全檢查業務。 這表示檢查員必須定期換發檢查員證,如果證件過期且未換發,則不能從事昇降設備的竣工檢查和安全檢查業務。 2. 檢查員於換發檢查員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舉辦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換發檢查員證。但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免回訓訓練。 根據這項規定,檢查員在換發檢查員證的五年內,必須參加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團體或學校舉辦的回訓訓練,並獲得超過十六小時的證明文件。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的人可以豁免回訓訓練。 3. 檢查員逾期未換發檢查員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如果檢查員證過期且未換發,可以根據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證件。 參考資料: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行政院公報, 107年8月14日修正發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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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檢查員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者,不得從事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安全檢查業務。檢查員於換發檢查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