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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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檢查員證者,應依附表一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檢查員證正本,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檢查員證;屆期未辦理者,原檢查員證失其效力。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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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檢查員證者,應依附表一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檢查員證正本,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檢查員證;屆期未辦理者,原檢查員證失其效力。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