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等技師證書。 二、領有昇降機裝修技術士證明文件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7條,可以滿足以下資格之一的人,可以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一、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等技師證書的人;二、領有昇降機裝修技術士證明文件的人。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本身。根據該法規的第17條,可以確定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等技師證書或昇降機裝修技術士證明文件的人才符合申請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的資格。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