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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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核發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 一、昇降機裝修技術士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或技師執業執照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二、專業技術人員資料卡。
- 2.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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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申請核發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時,需檢附以下文件:一、昇降機裝修技術士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或技師執業執照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二、專業技術人員資料卡。如果這些文件有任何變更,則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以實際案例來說,例如某專業技術人員在申請核發登記證時,需檢附以前取得的昇降機裝修技術士證正本及其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如果該專業技術人員後來取得了技師執業執照,他就需要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提供技師執業執照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作為新的證明文件。這樣才符合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要求。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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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