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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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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廠商依本法規定投保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了專業廠商投保意外責任保險的最低保險金額。根據該條第一款,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三百萬元。第二款規定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三千萬元。第三款規定每一事故財產損失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第四款規定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的最低為新台幣六千四百萬元。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所產生的損害。如果專業廠商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個人的身體傷亡,最低的保險金額是三百萬元,同時如果一個事故引發多人身體傷亡,最低保險金額為三千萬元。此外,如果一個事故導致財產損失,最低保險金額為二百萬元。最後,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的最低為新台幣六千四百萬元。 參考資料: -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3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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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專業廠商依本法規定投保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