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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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廠商維護保養昇降設備臺數在二百臺以下者,至少應聘僱專業技術人員六人;超過二百臺者,每增加五十臺增加一人,未達五十臺者,亦同。
- 2.專業廠商應按月製作所屬每位專業技術人員保養維修昇降設備數量統計表,併同第四條之維護保養紀錄表留存,以備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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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專業廠商維護保養昇降設備的臺數在200臺以下的,應至少聘僱6名專業技術人員;超過200臺的,每增加50臺增加1人;未達50臺的,亦應聘僱至少1人。此外,專業廠商應按月製作所屬每位專業技術人員保養維修昇降設備的數量統計表,並與維護保養紀錄表一起留存,以供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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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