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業廠商於登記證有效期限五年內,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達三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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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廠商於登記證有效期限五年內,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達三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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