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1-2 條
- 1.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五項內政部所定有關檢查簽證事項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認可。
- 2.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專業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業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登記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指派非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二款規定,未依原送備查之圖說資料安裝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三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四款之規定聘僱一定人數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五款之規定,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執業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六款規定,規避、妨害、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 七、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八款規定,報請核備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八、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九款規定,設備經檢查或抽查不合格拒不改善或改善後複檢仍不合格者。 九、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十款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辦者。
- 3.專業技術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執業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二款規定,維護保養結果記載不實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三款規定參加訓練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四款規定,同時受聘於兩家以上專業廠商者。
- 4.檢查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指定: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一款規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二款規定據實申報檢查員異動資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三款規定,積壓申請檢查案件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四款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 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五款規定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或將複檢不合格案件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
- 5.檢查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檢查員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檢查員證執業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二款規定,未據實申報檢查結果或對於檢查不合格之設備未報檢查機構處理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三款規定參加訓練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四款規定,同時任職於兩家以上檢查機構或團體者。 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五款規定報告管理人停止使用或儘速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
- 6.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行申請核發同種類登記證或檢查員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1條之2對電梯與機械停車設備業者設分級處分:先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停業,最重廢止登記證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Q · 電梯保養廠商被廢止登記證後,多久不能重新申請?
依建築法第91條之2最後一項,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證、檢查員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行申請核發同種類證照。換言之,廢止不是「重辦就好」,三年禁令在這個產業近乎判處停業,所以前段的限期改正配不配合是生死線。
白話解讀
你每天搭的電梯,背後不是只有一個維修工,是一整個體系:認可的專業機構、登記過的廠商、考過試的技術人員、定期受訓的檢查員。這條法規就是這個體系的安全門。它規定了:哪一種違規會被通知改正、哪一種會被停業、哪一種直接被廢止資格、廢止後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聽起來像在管廠商,其實在保護你。因為當電梯夾人、停車塔倒塌時,這條決定的是「有沒有人扛責任」。一個被廢止登記證的廠商繼續接案,被害人的求償可能落空,因為他們的保險早就失效。所以這條的真正力量不在罰廠商,而在讓你知道:你住的社區、你公司的大樓,正在被誰維護?這個問題你可以查、可以問、可以要求換人。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91條之2為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管理體系的處分性規範,對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檢查機構與檢查員四類主體建立分級處分制度:違規先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停業或停止執行職務,情節嚴重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證或檢查員證,且廢止後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同種類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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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知道家裡電梯廠商的登記證還有效?▾
向你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建管處查詢,多數縣市有線上查詢系統,也可要求管委會調閱保養合約上的廠商登記證影本,比對發證機關與有效期限。若發現廠商三年內曾被廢止登記證又重新登記,依本條最後一項其實是違規的,可直接向主管建築機關檢舉。
Q2管委會懷疑廠商出包,可以直接換人嗎?▾
可以,但要看合約期限與違約條款。較聰明的做法是先向主管建築機關檢舉並引用本條相關款項,讓主管機關啟動限期改正或廢止程序;一旦廠商被廢止登記證,原合約因履約能力消滅而無效,社區可無條件解約,甚至反向求償已收的保養費。
Q3我是檢查員,主管同事要借我的證件用一下,借了會怎樣?▾
本條第五項第一款明定,將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檢查員證執業者,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廢止檢查員證,廢止後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一旦借證者做的檢查報告出問題,行政機關往回追時,借證與借出的人會被一起處理。
Q4建築法第91條之2在規範什麼?▾
規範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的專業廠商、技術人員、檢查機構、檢查員四類主體違規時的分級處分,是電梯安全管理體系的處分門。
Q5升降設備違規的四類主體差在哪?▾
廠商與技術人員端管「安裝維護是否合規」,檢查機構與檢查員端管「檢查是否確實申報」,處分名稱不同但都走限期改正起跳。
Q6什麼叫限期改正?▾
主管機關發現違規後先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才升級為停業或廢止的緩衝機制。
Q7廢止登記證跟停業差在哪?▾
停業是暫時不能營業、改正後可恢復;廢止登記證是撤回執業資格,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幾乎等於退出市場。
Q8怎麼檢舉違規的電梯保養廠商?▾
整理服務紀錄與未修復項目成時間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建管處)檢舉,明確引用本條第幾項第幾款。
Q9怎麼查電梯廠商登記證還有沒有效?▾
向建管處查詢(多數縣市有線上系統),或要求管委會調閱合約上的廠商登記證影本比對發證機關與效期。
Q10收到限期改正通知後該怎麼做?▾
務必在期限內完成改正並書面回覆主管機關,書面回覆是改正配合度的證據;屆期未改是停業或廢止的分水嶺,不能拖。
Q11怎麼證明廠商違反本條?▾
蒐集設備複檢不合格紀錄、未投保意外責任險的事證、技術人員名冊與圖說資料不符的證據,交主管機關認定。
Q12建築法91條之2 vs 91條之1差在哪?▾
91條之1是對簽證不實處「罰鍰」,91條之2是對廠商/人員/機構/檢查員處「停業、廢止資格」,後者影響執業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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