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1-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師、專業技師、專業機構或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員或實施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人員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二、允許他人假借其名義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檢查簽證業務或假借他人名義辦理該檢查簽證業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或檢查員證執業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安全檢查報告內容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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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1條之1針對建築師、專業技師、檢查員等專業人員的公安檢查假簽證、借牌、報告不實行為,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並可廢止登記證、3年禁業。
Q · 公安檢查報告造假,簽名的建築師會被怎麼罰?
依建築法第91條之1,建築師、專業技師、檢查員若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內容不實、借牌(提供或使用他人登記證、檢查員證)、或安全檢查報告不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真正的殺手是配套處分:依第91條之2,情節重大者可廢止登記證,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等於職業生涯被砍掉一截,比罰款痛得多。
白話解讀
你走進KTV、商場、遊樂場、辦公大樓,門口可能貼著一張「已通過公共安全檢查」的告示。那張告示上有一個專業人員的簽名。多數人不知道:那個簽名值多少錢。簽的人如果亂簽,最重會被罰30萬,更慘的是登記證會被廢止,3年內不能再執業。建築法91-1條就是針對「假簽證」「借牌」這種事下的罰則。對象不是建築物所有權人(那是91條罰的),而是建築師、專業技師、檢查員這些拿執照的人。借牌、假簽證、報告造假,這條法律盯的是手握筆桿但用筆寫謊話的人。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每一場大型公安事故的事後檢討,幾乎都會挖出過「合格」的檢查報告。這條法律就是把那張紙變得有重量的少數機制之一。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91條之1為針對建築安全簽證專業人員的行政罰規定,處罰對象為建築師、專業技師、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員及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人員。其規範四種違規行為:檢查簽證內容不實、借牌或假簽證、提供或使用他人登記證執業、安全檢查報告不實,是讓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具有重量」的核心問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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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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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安檢查報告上有簽名,就代表大樓真的安全嗎?▾
不必然。簽名只是法律上的責任歸屬,不保證內容屬實。借牌、未實地檢查、複製貼上舊報告,這些事在實務上確實發生過,建築法91條之1第一、二、四款就是為這些情形設計。你可以向當地建管處申請查詢該建築物的公安檢查紀錄,若連續多年同一格式、同一用詞,可合理懷疑沒有實地檢查。
Q2發現大樓檢查報告造假,怎麼讓那個建築師被罰?▾
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管處提出書面檢舉,附上造假證據(現場照片與報告矛盾、簽證建築師未到場的證人證詞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91條之1有調查與裁罰權限。若你是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因具直接利害關係,主管機關必須給你正式回覆,而非行政函覆敷衍。
Q3我是建築師,朋友求我借個證跑流程,借一次應該不會有事吧?▾
錯。借出去那一秒就符合本條第二款構成要件,與借幾次無關。行政罰時效是3年,朋友拿你的證跑的案子3年內出事,責任全部回到你身上。借出與使用雙方都會被罰,沒有「我只是借出去」的抗辯。更糟的是廢止登記證後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是強制冷凍期,這段時間連改行做相關業務都會碰壁。
Q4公安檢查報告上有簽名就代表大樓安全嗎?▾
不必然。簽名只是責任歸屬不保證屬實,借牌、未實地檢查、複製貼上舊報告都發生過,91條之1就是針對這些情形。
Q5建築法91條之1是什麼?▾
對建築安全簽證專業人員的行政罰,規範假簽證、借牌、報告不實四種違規,罰6至30萬。
Q6什麼叫借牌?▾
將自己的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證件執業,借出與使用雙方都被罰。
Q7簽證內容不實具體指什麼?▾
檢查或安全檢查報告中記載與事實不符,如報告稱合格但現場明顯有缺失、逐年複製貼上同一內容。
Q8發現大樓檢查報告造假怎麼檢舉?▾
向當地建管處申請調閱近三年報告→比對現場找造假點→書面具名檢舉違反91條之1。
Q9建築師被檢舉假簽證該怎麼應對?▾
立即停止借牌、調原始紀錄與現場照片準備陳述、配合調查、預防勝於補救(廢證3年無救濟)。
Q10假簽證罰多少錢?▾
罰鍰6至30萬元,配套依91條之2可廢止登記證、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Q11怎麼證明報告是造假的?▾
現場照片與報告內容矛盾、簽證人未到場的證人證詞、逐年報告用詞與改善欄完全相同的複製貼上鐵證。
Q12建築法91 vs 91條之1 vs 91條之2差在哪?▾
91罰所有權人/使用人,91條之1罰簽證專業人員,91條之2處分專業機構/檢查人。三方各有罰則互不混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91 | art_91_1 | art_91_2 |
|---|---|---|---|
| 處罰對象 |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 | 建築師、專業技師、檢查員等簽證專業人員 | 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 |
| 規範行為 | 未依規定申報、檢查、改善 | 假簽證、借牌、內容不實 | 違反內政部所定檢查簽證事項且情節重大 |
| 罰鍰額度 | 六萬至三十萬元 | 六萬至三十萬元 | 得停止檢查業務並廢止指定/登記 |
| 配套處分 | 得停止使用、封閉、強制執行 | 依91條之2廢止登記證、3年禁業 | 廢止指定,重大者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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