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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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 2.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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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91 條對違法使用建築物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有營業使用致人於死者處 1 至 7 年有期徒刑。
Q · 店面建築物違規使用,只會被罰錢嗎?
不只。有營業使用又致人於死,最重關 7 年
依建築法第 91 條,違法使用建築物(如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未維護構造設備安全)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得連續處罰,必要時斷水斷電、強制拆除。但第二項另設刑責:有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違反第 77 條第 1 項致人於死者,處 1 至 7 年有期徒刑併科 100 萬至 500 萬罰金;致重傷則 6 個月至 5 年。
深度解讀
很多店家經營者把建築法當成「最多被罰錢、停業」的法。錯。這條第一項列了十款違規情形,每款都是 6 萬到 30 萬罰鍰,沒改善可以連續罰,必要時斷水斷電強制拆除。但真正讓人坐牢的是第二項:只要你的場所有「供營業使用事實」(注意是「事實」,不是建築物登記用途),又沒按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維護建築物的合法使用、構造、設備安全,致人於死要坐 1 到 7 年牢加 100 萬到 500 萬罰金,致重傷則是 6 個月到 5 年。「我登記辦公室實際做餐飲」這種狀況不是減輕情節,是同時違反第一款和第二項的雙重風險。租屋包套房、開夾層辦公室、經營親子遊樂設施,全部適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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