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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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 2.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91 條對違法使用建築物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有營業使用致人於死者處 1 至 7 年有期徒刑。
Q · 店面建築物違規使用,只會被罰錢嗎?
不只。有營業使用又致人於死,最重關 7 年
依建築法第 91 條,違法使用建築物(如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未維護構造設備安全)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得連續處罰,必要時斷水斷電、強制拆除。但第二項另設刑責:有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違反第 77 條第 1 項致人於死者,處 1 至 7 年有期徒刑併科 100 萬至 500 萬罰金;致重傷則 6 個月至 5 年。
白話解讀
很多店家經營者把建築法當成「最多被罰錢、停業」的法。錯。這條第一項列了十款違規情形,每款都是 6 萬到 30 萬罰鍰,沒改善可以連續罰,必要時斷水斷電強制拆除。但真正讓人坐牢的是第二項:只要你的場所有「供營業使用事實」(注意是「事實」,不是建築物登記用途),又沒按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維護建築物的合法使用、構造、設備安全,致人於死要坐 1 到 7 年牢加 100 萬到 500 萬罰金,致重傷則是 6 個月到 5 年。「我登記辦公室實際做餐飲」這種狀況不是減輕情節,是同時違反第一款和第二項的雙重風險。租屋包套房、開夾層辦公室、經營親子遊樂設施,全部適用。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91 條為建築物違法使用之雙軌罰則條文:第一項列十款違規態樣,對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科處 6 萬至 30 萬元行政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第二項就有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因違反維護義務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另設自由刑與罰金之刑事責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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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朋友開的店被罰 6 萬,他繼續經營還會再被罰嗎?
會。建築法第 91 條第一項明定,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每次稽查都可能是新的 6 至 30 萬處分,最後還可能斷水斷電、強制拆除。實務上關鍵是申請補辦使用變更從根源解決,而非應付下一次稽查,因為連續罰沒有上限。
Q2房東把房子租出去,租客違規裝潢出事,房東也要負責嗎?
可能要。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把所有權人、使用人並列為維護義務人,第 91 條第一項第二款即其處罰規定。行政罰通常先罰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出人命時檢察官會看誰實際支配空間。純收租房東若有定期書面巡視紀錄、租約明確禁止違規裝修,能大幅降低被認定應負管理責任的風險。
Q3我的店建築物使用執照寫辦公室,我做餐飲算違規嗎?
算。第 91 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從辦公室變餐飲屬使用類組變更,要事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實務上沒被檢舉不代表合法,只要有人投訴或火警就會被翻出。若無法變更使用,至少要把消防設備按餐飲標準做足、保險投足,降低第二項致死要件成立風險。
Q4建築法 91 條罰多少?
第一項十款違規每款 6 萬至 30 萬元,屆期未改善得連續處罰,無上限。
Q5什麼叫供營業使用事實?
以建築物實際供營業之客觀事實認定,與建築物登記用途無關。
Q6建築法 91 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是行政罰鍰,第二項是有營業使用致死傷的刑事責任。
Q7連續處罰是什麼意思?
違規屆期未改善繼續使用,每次稽查可重複裁罰,無總額上限。
Q8收到限期改善公文怎麼辦?
30 天內找建築師評估補辦使用變更,可補辦者立即申請;不服處分 30 日內提訴願。
Q9違規夾層怎麼處理最省?
比較改善成本與『連續罰款+強制拆除』,能補辦使用變更者從根源解決最省。
Q10被罰後不服怎麼救濟?
依訴願法第 14 條於收受處分書 30 日內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Q11出人命了第一步做什麼?
立即委任律師陪同偵訊,勿對檢察官作不利陳述,保全維護紀錄等證據。
Q12建築法 91 條第二項 vs 刑法 276 過失致死差在哪?
第二項是建築安全領域的特別規定,刑度與構成要件以營業使用+維護義務違反為核心,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責任性質 | 第一項(行政罰) | 罰鍰+連續處罰+斷水電拆除 | 第二項(刑責) | 有期徒刑+罰金 |
| 成立要件 | 第一項 | 十款違規態樣之一即成立 | 第二項 | 須有營業使用事實+違反第 77 條第 1 項+致人於死或重傷 |
| 最重後果 | 第一項 | 30 萬罰鍰、連續罰、強制拆除 | 第二項 | 致死 1-7 年;致重傷 6 月-5 年 |
| 時效 | 第一項 | 裁處權時效 3 年(行政罰法 §27) | 第二項 | 致死/致重傷追訴權時效 20 年(刑法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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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性質
- 第一項(行政罰)
- 成立要件
- 第一項
- 最重後果
- 第一項
- 時效
-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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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性質
- 罰鍰+連續處罰+斷水電拆除
- 成立要件
- 十款違規態樣之一即成立
- 最重後果
- 30 萬罰鍰、連續罰、強制拆除
- 時效
- 裁處權時效 3 年(行政罰法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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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性質
- 第二項(刑責)
- 成立要件
- 第二項
- 最重後果
- 第二項
- 時效
- 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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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性質
- 有期徒刑+罰金
- 成立要件
- 須有營業使用事實+違反第 77 條第 1 項+致人於死或重傷
- 最重後果
- 致死 1-7 年;致重傷 6 月-5 年
- 時效
- 致死/致重傷追訴權時效 20 年(刑法 §8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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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601210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七十七條規定拒絕檢查者,處其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0731026 修正)
違反第七十七條規定拒絕檢查者,處其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原定罰金數額偏低,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予提高。
(0840712 修正)
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七十七條之修正,明定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或強制拆除。 二、近來由於營業場所違規使用且防火避難設施不合規定,每當災害發生都造成重大傷亡,為對妨害公共安全者予以有效制裁,爰明定合法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未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與非法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安全標準不合規定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之刑責,以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明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複查者之處罰規定。 四、明定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之罰鍰,並依法懲處。
(0920506 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配合刪除第九十條及增訂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 二、原條文第四項併入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第四項則併入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二規範。
- 所有權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條文
- 複查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條文
- 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條文
- 使用執照名詞
- 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條文
- 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 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重傷名詞
- 建築法 第 73 條條文
- 建築法 第 77 條條文
- 建築法 第 77-3 條條文
違反第七十七條規定拒絕檢查者,處其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原定罰金數額偏低,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予提高。
一、配合第七十七條之修正,明定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或強制拆除。 二、近來由於營業場所違規使用且防火避難設施不合規定,每當災害發生都造成重大傷亡,為對妨害公共安全者予以有效制裁,爰明定合法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未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與非法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安全標準不合規定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之刑責,以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明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複查者之處罰規定。 四、明定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之罰鍰,並依法懲處。
一、配合刪除第九十條及增訂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 二、原條文第四項併入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第四項則併入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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