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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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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0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罰則,現行依第91條第1項處罰。

Q · 建築法第90條規定什麼?還有效嗎?

已刪除,處罰移到第91條第1項

建築法第90條已於民國92年修法刪除,目前為空條文(「(刪除)」)。原本規範「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處罰,現已整併到第91條第1項,並與第73條第2項的核准變更使用程序連動。換言之,擅自變更使用的行為現在仍會被罰,只是法源從第90條改為第91條,不要再引用已失效的第90條。

深度解讀

本條原規定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處罰,民國92年5月修法時刪除,相關罰則整併到第91條第1項。原本「擅自變更使用」的違規態樣,現在直接適用第91條的處罰架構,並與第73條第2項的核准變更使用程序連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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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90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90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