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0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0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罰則,現行依第91條第1項處罰。
Q · 建築法第90條規定什麼?還有效嗎?
已刪除,處罰移到第91條第1項
建築法第90條已於民國92年修法刪除,目前為空條文(「(刪除)」)。原本規範「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處罰,現已整併到第91條第1項,並與第73條第2項的核准變更使用程序連動。換言之,擅自變更使用的行為現在仍會被罰,只是法源從第90條改為第91條,不要再引用已失效的第90條。
深度解讀
本條原規定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處罰,民國92年5月修法時刪除,相關罰則整併到第91條第1項。原本「擅自變更使用」的違規態樣,現在直接適用第91條的處罰架構,並與第73條第2項的核准變更使用程序連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