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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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0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罰則,現行依第91條第1項處罰。
Q · 建築法第90條規定什麼?還有效嗎?
建築法第90條已於民國92年修法刪除,目前為空條文(「(刪除)」)。原本規範「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處罰,現已整併到第91條第1項,並與第73條第2項的核准變更使用程序連動。換言之,擅自變更使用的行為現在仍會被罰,只是法源從第90條改為第91條,不要再引用已失效的第90條。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處罰,民國92年5月修法時刪除,相關罰則整併到第91條第1項。原本「擅自變更使用」的違規態樣,現在直接適用第91條的處罰架構,並與第73條第2項的核准變更使用程序連動。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90條為已刪除之空條文。其原規範違反建築物使用管制(擅自變更使用)的行政罰則,於民國92年修法時刪除,違規處罰移列至第91條第1項,與第73條第2項的變更使用核准程序整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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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法第90條還有效嗎?▾
無效。建築法第90條已於民國92年修法刪除,現為空條文,原擅自變更使用的罰則整併至第91條第1項。
Q2建築法第90條刪除後罰則去哪了?▾
整併到第91條第1項。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行為現在仍會被處罰,只是法源從第90條改為第91條第1項。
Q3以前引用第90條的判決還算數嗎?▾
92年刪除前的舊判決依當時有效法律仍成立,但新案件應改援用現行第91條第1項,避免引用失效條號。
Q4建築法第90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空條文,原規範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處罰,92年修法移列至第91條第1項。
Q5為什麼建築法第90條只顯示「(刪除)」?▾
立法者廢止舊條並把內容整併到第91條,舊條號保留為空,避免條號跳號。
Q6擅自變更使用是什麼意思?▾
未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擅自改變建築物原核定使用類組或用途的行為。
Q7第90條的現行依據是哪一條?▾
第91條第1項,這是擅自變更使用等違規的現行罰則依據。
Q8查到建築法第90條失效後該怎麼辦?▾
改查第91條第1項現行罰則,並回看第73條第2項確認變更使用是否需先核准。
Q9擅自變更使用現在罰多少?▾
依第91條第1項,處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現行條文為準。
Q10怎麼確認某條文是否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建築法(pcode D0070109)對應條號,顯示「(刪除)」即為失效。
Q11變更使用要先辦什麼手續?▾
依第73條第2項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變更使用核准,未核准擅自變更才會觸發第91條罰則。
Q12建築法第90條 vs 第91條差在哪?▾
第90條是已刪除的舊罰則條號,第91條是現行有效依據,引用應用第91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舊_第90條 | 現行_第91條第1項 |
|---|---|---|
| 條號狀態 | 已刪除(92年) | 有效 |
| 規範行為 | 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 | 擅自變更使用等違規(整併) |
| 適用建議 | 不可再引用 | 新案件援用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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