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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建築法 第 9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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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0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罰則,現行依第91條第1項處罰。

Q · 建築法第90條規定什麼?還有效嗎?

建築法第90條已於民國92年修法刪除,目前為空條文(「(刪除)」)。原本規範「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處罰,現已整併到第91條第1項,並與第73條第2項的核准變更使用程序連動。換言之,擅自變更使用的行為現在仍會被罰,只是法源從第90條改為第91條,不要再引用已失效的第90條。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處罰,民國92年5月修法時刪除,相關罰則整併到第91條第1項。原本「擅自變更使用」的違規態樣,現在直接適用第91條的處罰架構,並與第73條第2項的核准變更使用程序連動。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90條為已刪除之空條文。其原規範違反建築物使用管制(擅自變更使用)的行政罰則,於民國92年修法時刪除,違規處罰移列至第91條第1項,與第73條第2項的變更使用核准程序整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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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法第90條還有效嗎?

無效。建築法第90條已於民國92年修法刪除,現為空條文,原擅自變更使用的罰則整併至第91條第1項。

Q2建築法第90條刪除後罰則去哪了?

整併到第91條第1項。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行為現在仍會被處罰,只是法源從第90條改為第91條第1項。

Q3以前引用第90條的判決還算數嗎?

92年刪除前的舊判決依當時有效法律仍成立,但新案件應改援用現行第91條第1項,避免引用失效條號。

Q4建築法第90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空條文,原規範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的處罰,92年修法移列至第91條第1項。

Q5為什麼建築法第90條只顯示「(刪除)」?

立法者廢止舊條並把內容整併到第91條,舊條號保留為空,避免條號跳號。

Q6擅自變更使用是什麼意思?

未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擅自改變建築物原核定使用類組或用途的行為。

Q7第90條的現行依據是哪一條?

第91條第1項,這是擅自變更使用等違規的現行罰則依據。

Q8查到建築法第90條失效後該怎麼辦?

改查第91條第1項現行罰則,並回看第73條第2項確認變更使用是否需先核准。

Q9擅自變更使用現在罰多少?

依第91條第1項,處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現行條文為準。

Q10怎麼確認某條文是否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建築法(pcode D0070109)對應條號,顯示「(刪除)」即為失效。

Q11變更使用要先辦什麼手續?

依第73條第2項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變更使用核准,未核准擅自變更才會觸發第91條罰則。

Q12建築法第90條 vs 第91條差在哪?

第90條是已刪除的舊罰則條號,第91條是現行有效依據,引用應用第91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舊_第90條現行_第91條第1項
條號狀態已刪除(92年)有效
規範行為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擅自變更使用等違規(整併)
適用建議不可再引用新案件援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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