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89 條(違法施工)
快速跳轉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89 條規定工地違反施工或拆除安全義務時,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起造人有責任時加罰。
Q · 工地違反安全規定會怎樣?
勒令停工,再各罰承造、監造、拆除人六千到三萬
依建築法第 89 條,工地違反第 63 至 69 條或第 84 條的施工與拆除安全規定,主管機關除勒令停工外,會分別對承造人、監造人、拆除人各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起造人若也有責任,得再處相同金額。注意是「各處」不是合計,三方加上起造人最多可同時開出多筆罰單,而停工造成的工期損失通常遠大於罰鍰本身。
深度解讀
工地是城市裡最危險的地方之一。鋼筋墜落、模板倒塌、工人摔傷、行人被砸,每一個都是真實事故。建築法第63到69條規定的就是工地的安全義務:施工場所的維護、毗鄰建築物的保護、施工架設置、行人通道安全等等。第84條另外規定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違反這些規定,這條89條就出手。罰則的設計很重:除了勒令停工,承造人、監造人、拆除人各自被罰六千到三萬元。注意是「各處」,不是合計。三方加起來最多可能罰九萬。如果起造人也有責任(例如指揮不當、規避警告),相同金額再加一份。這條的本質不是罰錢,是用「停工」這個生產殺手逼工地立刻處理安全問題。一個工地停工一天的損失動輒幾十萬,比罰金大得多。法律就是用這個機制讓承造人在「省安全費」和「停工損失」之間做出正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