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89 條(違法施工)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89 條規定工地違反施工或拆除安全義務時,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起造人有責任時加罰。
Q · 工地違反安全規定會怎樣?
依建築法第 89 條,工地違反第 63 至 69 條或第 84 條的施工與拆除安全規定,主管機關除勒令停工外,會分別對承造人、監造人、拆除人各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起造人若也有責任,得再處相同金額。注意是「各處」不是合計,三方加上起造人最多可同時開出多筆罰單,而停工造成的工期損失通常遠大於罰鍰本身。
白話解讀
工地是城市裡最危險的地方之一。鋼筋墜落、模板倒塌、工人摔傷、行人被砸,每一個都是真實事故。建築法第63到69條規定的就是工地的安全義務:施工場所的維護、毗鄰建築物的保護、施工架設置、行人通道安全等等。第84條另外規定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違反這些規定,這條89條就出手。罰則的設計很重:除了勒令停工,承造人、監造人、拆除人各自被罰六千到三萬元。注意是「各處」,不是合計。三方加起來最多可能罰九萬。如果起造人也有責任(例如指揮不當、規避警告),相同金額再加一份。這條的本質不是罰錢,是用「停工」這個生產殺手逼工地立刻處理安全問題。一個工地停工一天的損失動輒幾十萬,比罰金大得多。法律就是用這個機制讓承造人在「省安全費」和「停工損失」之間做出正確選擇。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89 條是工地施工與拆除安全的罰則授權條,當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違反第 63 至 69 條、第 84 條的安全義務時,授權主管機關勒令停工並對各方分別裁處罰鍰,起造人有責任時得加罰,構成以「停工」為核心嚇阻工具的工地安全強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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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法 89 條罰多少錢?▾
承造人、監造人、拆除人各六千到三萬,起造人有責另加同額。
Q2工地停工怎麼解除?▾
完成安全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複勘,確認危險排除後解除。
Q3工地安全問題向誰檢舉?▾
當地建管處(建築法)+ 勞動部職安署(職安法)兩條軌道同時。
Q4罰鍰是合計還是各罰?▾
各罰。三方分別處分,可能同時開出多筆罰單。
Q5業主一定要負責嗎?▾
不自動連帶,須有指揮干預或規避警告等「亦有責任」事實。
Q6鄰房被震裂可以告嗎?▾
可。違反第 69 條毗鄰保護義務,併行檢舉與民事求償。
Q7對罰鍰不服怎麼辦?▾
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但訴願不停止停工執行。
Q8監造人沒去工地也要罰嗎?▾
要。本條處罰對象明列監造人,未到場是失職而非免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建築法第89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
| 規範對象 | 承造人/監造人/拆除人/起造人 | 雇主對受僱工人 |
| 保護法益 | 公共與毗鄰建築物安全 | 工地內勞工人身安全 |
| 主管機關 | 建管處 | 勞動部職安署 |
| 核心手段 | 勒令停工+罰鍰 | 停工+罰鍰+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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