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89 條(違法施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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