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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89違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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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89 條規定工地違反施工或拆除安全義務時,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起造人有責任時加罰。

Q · 工地違反安全規定會怎樣?

勒令停工,再各罰承造、監造、拆除人六千到三萬

依建築法第 89 條,工地違反第 63 至 69 條或第 84 條的施工與拆除安全規定,主管機關除勒令停工外,會分別對承造人、監造人、拆除人各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起造人若也有責任,得再處相同金額。注意是「各處」不是合計,三方加上起造人最多可同時開出多筆罰單,而停工造成的工期損失通常遠大於罰鍰本身。

白話解讀

工地是城市裡最危險的地方之一。鋼筋墜落、模板倒塌、工人摔傷、行人被砸,每一個都是真實事故。建築法第63到69條規定的就是工地的安全義務:施工場所的維護、毗鄰建築物的保護、施工架設置、行人通道安全等等。第84條另外規定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違反這些規定,這條89條就出手。罰則的設計很重:除了勒令停工,承造人、監造人、拆除人各自被罰六千到三萬元。注意是「各處」,不是合計。三方加起來最多可能罰九萬。如果起造人也有責任(例如指揮不當、規避警告),相同金額再加一份。這條的本質不是罰錢,是用「停工」這個生產殺手逼工地立刻處理安全問題。一個工地停工一天的損失動輒幾十萬,比罰金大得多。法律就是用這個機制讓承造人在「省安全費」和「停工損失」之間做出正確選擇。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89 條是工地施工與拆除安全的罰則授權條,當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違反第 63 至 69 條、第 84 條的安全義務時,授權主管機關勒令停工並對各方分別裁處罰鍰,起造人有責任時得加罰,構成以「停工」為核心嚇阻工具的工地安全強制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建築法89條是什麼?

工地施工與拆除安全的罰則授權條,違規可勒令停工並對承造、監造、拆除人各罰,是工地安全的強制機制。

Q2建築法89條罰多少錢?

承造人、監造人、拆除人各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起造人有責任時得處相同金額,三方分別計算。

Q3勒令停工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命工地立即停止施工的行政處分,用工期損失逼承造人即時改善安全問題。

Q4什麼叫毗鄰建築物保護義務?

施工者對緊鄰既有建築物採取防護、避免因施工震動或開挖造成損害的法定義務,見建築法第69條。

Q5工地違規怎麼檢舉?

拍照錄影存證後,同時向當地建管處與勞動部職安署檢舉,並具體引用違反的建築法條號。

Q6鄰房被工地震裂怎麼求償?

立即委請公正第三方做現況鑑定,向建管處檢舉違反第69條,再依民法第184條對承造人求償。

Q7工地停工怎麼解除?

完成安全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複勘,確認危險排除後解除,無法定期限由機關依改善情況裁量。

Q8對89條罰鍰不服怎麼救濟?

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但訴願不停止停工執行,安全改善仍要優先處理。

Q9建築法89條 vs 職安法罰則差在哪?

89條管公共與毗鄰建築安全由建管處處理,職安法管工地內勞工安全由職安署處理,可雙軌併罰。

Q10罰鍰是各罰還是合計?

各罰。條文寫『各處』承造、監造、拆除人,三方獨立裁處,不是合計一筆分攤。

Q11起造人一定要連帶被罰嗎?

不自動連帶,須有指揮干預、規避警告等『亦有責任』事實才加罰,純出資按時付款不會。

Q12工地出人命還只罰錢嗎?

不只。本條是行政罰,造成傷亡另構成刑法過失致死、過失傷害,行政與刑事責任兩條獨立軌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建築法第89條職業安全衛生法
規範對象承造人/監造人/拆除人/起造人雇主對受僱工人
保護法益公共與毗鄰建築物安全工地內勞工人身安全
主管機關建管處勞動部職安署
核心手段勒令停工+罰鍰停工+罰鍰+刑責

建築法第89條

規範對象
承造人/監造人/拆除人/起造人
保護法益
公共與毗鄰建築物安全
主管機關
建管處
核心手段
勒令停工+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

規範對象
雇主對受僱工人
保護法益
工地內勞工人身安全
主管機關
勞動部職安署
核心手段
停工+罰鍰+刑責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01210 全文修正)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0731026 修正)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立法理由原定罰鍰數額偏低,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予提高。

(0601210 全文修正)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0731026 修正)

原定罰鍰數額偏低,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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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89 條規定:「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