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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建築法 第 65 條(機械施工)

凡在建築工地使用機械施工者,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作其使用目的以外之用途,並不得超過其性能範圍。 二、應備有掣動裝置及操作上所必要之信號裝置。 三、自身不能穩定者,應扶以撐柱或拉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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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65 條對工地機械訂三項安全規定:不得作使用目的以外用途、應備掣動與信號裝置、自身不能穩定者須以撐柱或拉索固定。

Q · 工地機械施工有哪些法定安全規定?

依建築法第 65 條,工地機械施工須遵守三項規定:一、不得作使用目的以外用途且不得超過性能範圍(堆高機不能載人);二、應備有掣動裝置及操作上必要的信號裝置;三、自身不能穩定者應以撐柱或拉索固定。違反任一項都是工安事故發生時的責任認定關鍵。

白話解讀

工地裡那台高聳的塔吊、轟隆作響的混凝土泵車、來回穿梭的堆高機,每一台在法律上都不是「機器」這麼簡單,而是被嚴格盯著的「危險源」。這條法律對工地機械訂了三條鐵律:不能拿來做設計用途以外的事(堆高機不能載人)、必須有煞車跟信號裝置(不是有就好,要能用)、自己站不穩的要用支柱或拉索固定。聽起來都是常識?但工安事故統計裡,最大宗的死傷原因之一就是違反這三條的其中一項。當意外發生,調查人員第一個翻的就是這條。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65 條為建築施工管理章中針對工地機械的安全基本規範,要求機械限於設計用途使用、配備掣動與信號裝置、並對不穩定機械採固定措施,構成工地機械操作安全的法定最低標準,違反者於工安事故中推定有過失。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建築法 65 條規定什麼?

工地機械三項安全要求:限用途、備信號裝置、不穩要固定。

Q2工地堆高機可以載人嗎?

不行,違反「不得作使用目的以外用途」,發生事故雇主責任直接成立。

Q3工地機械沒裝信號裝置可以檢舉嗎?

可以,第二款明定應備信號裝置,缺即違法,向建管處或勞檢處檢舉。

Q4塔吊倒塌砸到車誰賠?

先查拉索/撐柱有無依規設置,違反即推定承造人過失,可依民法 184 求償。

Q5違反建築法 65 條罰多少?

依建築法第 89 條處承造人罰鍰,並可能疊加職安法處罰,雙機關各自開罰。

Q6工地受傷老闆說我自己不小心怎麼辦?

查機械有無違反 65 條三項,只要違反,過失推定到雇主身上。

Q7建築法 65 條跟職安法有什麼關係?

兩部法疊加適用,同一事故可被建管處與勞檢處同時查、雙倍罰。

Q8工安事故求償時效多久?

侵權求償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最長 10 年(民法 197)。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クレーン等安全規則・建設機械の安全基準)
🇰🇷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건설기계 안전기준)
🇨🇳 中國建筑法第48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德國Betriebssicherheitsverordnung (BetrSichV) / Baustellenverordnung (BaustellV)
🇫🇷 法國Code du travail, règles de sécurité sur les chantiers (art. R4534 et s.)
🇺🇸 美國OSHA 29 CFR 1926 Subpart CC (cranes & derricks in constru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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