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65 條(機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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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建築工地使用機械施工者,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作其使用目的以外之用途,並不得超過其性能範圍。 二、應備有掣動裝置及操作上所必要之信號裝置。 三、自身不能穩定者,應扶以撐柱或拉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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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65 條對工地機械訂三項安全規定:不得作使用目的以外用途、應備掣動與信號裝置、自身不能穩定者須以撐柱或拉索固定。
Q · 工地機械施工有哪些法定安全規定?
三項:限用途、要信號裝置、不穩要固定
依建築法第 65 條,工地機械施工須遵守三項規定:一、不得作使用目的以外用途且不得超過性能範圍(堆高機不能載人);二、應備有掣動裝置及操作上必要的信號裝置;三、自身不能穩定者應以撐柱或拉索固定。違反任一項都是工安事故發生時的責任認定關鍵。
深度解讀
工地裡那台高聳的塔吊、轟隆作響的混凝土泵車、來回穿梭的堆高機,每一台在法律上都不是「機器」這麼簡單,而是被嚴格盯著的「危險源」。這條法律對工地機械訂了三條鐵律:不能拿來做設計用途以外的事(堆高機不能載人)、必須有煞車跟信號裝置(不是有就好,要能用)、自己站不穩的要用支柱或拉索固定。聽起來都是常識?但工安事故統計裡,最大宗的死傷原因之一就是違反這三條的其中一項。當意外發生,調查人員第一個翻的就是這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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