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65 條(機械施工)
凡在建築工地使用機械施工者,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作其使用目的以外之用途,並不得超過其性能範圍。 二、應備有掣動裝置及操作上所必要之信號裝置。 三、自身不能穩定者,應扶以撐柱或拉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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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65 條對工地機械訂三項安全規定:不得作使用目的以外用途、應備掣動與信號裝置、自身不能穩定者須以撐柱或拉索固定。
Q · 工地機械施工有哪些法定安全規定?
依建築法第 65 條,工地機械施工須遵守三項規定:一、不得作使用目的以外用途且不得超過性能範圍(堆高機不能載人);二、應備有掣動裝置及操作上必要的信號裝置;三、自身不能穩定者應以撐柱或拉索固定。違反任一項都是工安事故發生時的責任認定關鍵。
白話解讀
工地裡那台高聳的塔吊、轟隆作響的混凝土泵車、來回穿梭的堆高機,每一台在法律上都不是「機器」這麼簡單,而是被嚴格盯著的「危險源」。這條法律對工地機械訂了三條鐵律:不能拿來做設計用途以外的事(堆高機不能載人)、必須有煞車跟信號裝置(不是有就好,要能用)、自己站不穩的要用支柱或拉索固定。聽起來都是常識?但工安事故統計裡,最大宗的死傷原因之一就是違反這三條的其中一項。當意外發生,調查人員第一個翻的就是這條。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65 條為建築施工管理章中針對工地機械的安全基本規範,要求機械限於設計用途使用、配備掣動與信號裝置、並對不穩定機械採固定措施,構成工地機械操作安全的法定最低標準,違反者於工安事故中推定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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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法 65 條規定什麼?▾
工地機械三項安全要求:限用途、備信號裝置、不穩要固定。
Q2工地堆高機可以載人嗎?▾
不行,違反「不得作使用目的以外用途」,發生事故雇主責任直接成立。
Q3工地機械沒裝信號裝置可以檢舉嗎?▾
可以,第二款明定應備信號裝置,缺即違法,向建管處或勞檢處檢舉。
Q4塔吊倒塌砸到車誰賠?▾
先查拉索/撐柱有無依規設置,違反即推定承造人過失,可依民法 184 求償。
Q5違反建築法 65 條罰多少?▾
依建築法第 89 條處承造人罰鍰,並可能疊加職安法處罰,雙機關各自開罰。
Q6工地受傷老闆說我自己不小心怎麼辦?▾
查機械有無違反 65 條三項,只要違反,過失推定到雇主身上。
Q7建築法 65 條跟職安法有什麼關係?▾
兩部法疊加適用,同一事故可被建管處與勞檢處同時查、雙倍罰。
Q8工安事故求償時效多久?▾
侵權求償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最長 10 年(民法 197)。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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