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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69 條(附鄰接建築物之防護措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其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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