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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建築法 第 68 條(施工注意事項)

  1. 1.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
  2. 2.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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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68條規定承造人施工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須先申報核准,並於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

Q · 工地把我家門口的路挖爛,誰要負責修?

依建築法第68條,承造人施工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時,負法定修復義務,且第二項要求「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不能拖到完工才一起處理。若未先申報核准即動工,等於程序違法,主管機關可裁罰甚至命停工,居民並可據此追究民事侵權責任。

白話解讀

工地施工把馬路挖出一個大坑,把社區排水溝壓壞,把人行道的紅磚碾碎。這條法律的態度很清楚:你想損及公共設施可以,但要先申請核准、先講好怎麼維護、先約定誰負責修復、限期內必須修好。這不是道德勸說,是法定義務。第二項更狠:損壞原因消失後要立刻修復。意思是不能等到工程全部結束才一起恢復,該修就要當下修。但實務上,很多承包商把社區搞得一團糟,工程結束就拍拍屁股走人。居民才發現自己住的地方水溝堵了、路面塌了、人行道破了。為什麼?因為大多數人不知道這條的存在,更不知道「修復責任」可以追到承造人和起造人身上。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68條為施工管理規範,課予承造人於施工中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時的雙重義務:事前申報核准並約定維護與修復責任、事後於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將工程外部成本內部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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