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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68 條(施工注意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
  2. 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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