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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68施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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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
  2. 2.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68條規定承造人施工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須先申報核准,並於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

Q · 工地把我家門口的路挖爛,誰要負責修?

承造人。建築法68條明定修復責任

依建築法第68條,承造人施工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時,負法定修復義務,且第二項要求「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不能拖到完工才一起處理。若未先申報核准即動工,等於程序違法,主管機關可裁罰甚至命停工,居民並可據此追究民事侵權責任。

白話解讀

工地施工把馬路挖出一個大坑,把社區排水溝壓壞,把人行道的紅磚碾碎。這條法律的態度很清楚:你想損及公共設施可以,但要先申請核准、先講好怎麼維護、先約定誰負責修復、限期內必須修好。這不是道德勸說,是法定義務。第二項更狠:損壞原因消失後要立刻修復。意思是不能等到工程全部結束才一起恢復,該修就要當下修。但實務上,很多承包商把社區搞得一團糟,工程結束就拍拍屁股走人。居民才發現自己住的地方水溝堵了、路面塌了、人行道破了。為什麼?因為大多數人不知道這條的存在,更不知道「修復責任」可以追到承造人和起造人身上。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68條為施工管理規範,課予承造人於施工中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時的雙重義務:事前申報核准並約定維護與修復責任、事後於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將工程外部成本內部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工地把我家門口路面挖爛半年沒修,我可以怎麼辦?

先向建管處檢舉並引用建築法第68條第二項『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建管處可命承造人限期改善;同時寄存證信函給承造人與起造人主張民事責任。

Q2工地施工把社區排水溝壓壞,誰要修?

承造人負修復義務。若推託要等完工再修,第68條第二項『即予修復』直接堵掉這個藉口,管委會可代表住戶要求限期修復。

Q3建築法68條是什麼?

規範承造人施工損及公共設施時的申報核准與修復義務。

Q4什麼算公共設施?

道路、溝渠等供公眾使用的設施,條文以例示方式涵蓋。

Q5誰要負修復責任?

承造人;起造人在民事上常一併列為求償對象。

Q6『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是什麼意思?

破壞該段設施的施工需求一結束就要修,不能等完工。

Q7工地損壞我家門口設施怎麼辦?

拍照記時間 → 查承造人是否申報核准 → 書面要求限期修復並副本主管機關。

Q8怎麼證明工地違法?

向建管處查是否申報核准,未申報即動工就是違反本條第一項的鐵證。

Q9修復拖延要怎麼追?

以『損壞原因消失』時點起算遲延,時間越具體舉證越強。

Q10衍生損害(淹水、車損)怎麼求償?

搭配民法184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向承造人與起造人主張侵權賠償。

Q11建築法68 vs 道路法挖掘許可差在哪?

68條是建築施工通則,道路挖掘另有道路法及市區道路條例的特別規範。

Q12找承造人還是起造人?

本條義務人是承造人,但起造人(建設公司)更有資力,民事常一併列為對象。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01210 全文修正)

建築物在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毀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其修復責任及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   前項損壞部分,如係由各該主管機關收費代為負責修復者,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

(0641226 修正)

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   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

立法理由一、本條所定之責任應由建築物之承造人負責,並明定施工期間之維護責任與標準,以免過份影響他人。   二、原第二項規定之範圍過於狹小,擬修正放寬,以利公共設施損毀之修復。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601210 全文修正)

建築物在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毀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其修復責任及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   前項損壞部分,如係由各該主管機關收費代為負責修復者,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

(0641226 修正)

一、本條所定之責任應由建築物之承造人負責,並明定施工期間之維護責任與標準,以免過份影響他人。   二、原第二項規定之範圍過於狹小,擬修正放寬,以利公共設施損毀之修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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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68 條規定:「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