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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67噪音等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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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設備,發生激烈震動或噪音及灰塵散播,有妨礙附近之安全或安寧者,得令其作必要之措施或限制其作業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67 條規定施工震動、噪音、灰塵妨礙附近安全或安寧時,主管建築機關得令承造人採取必要措施或限制作業時間。

Q · 工地震動噪音灰塵太誇張,可以叫他改善嗎?

可以。依建築法 67 條請主管機關介入

依建築法第 67 條,當施工方法或設備產生激烈震動、噪音或灰塵散播,已妨礙附近安全或安寧時,主管建築機關有法定權限令承造人採取必要措施或限制作業時間。重點是你不必自己跟建商談判,把具體事證(分貝、影片、醫療單據)送建管處或環保局,由機關行使公權力處理。

白話解讀

凌晨五點被打樁機吵醒,整棟樓在震動,灰塵飄進冷氣口。你以為這是「沒辦法的事」,覺得施工就是會這樣?這條法律告訴你不是。當建築工程的震動、噪音、灰塵已經到「妨礙附近安全或安寧」的程度時,主管建築機關有權力直接命令承造人採取必要措施,或者限制施工時間。重點是「主管機關」這個詞:你不需要自己去跟建商吵,你只要把事實證據送到建管處或環保局,國家機器會替你處理。多數人放棄是因為覺得「機關不會管」,但這條給的不是建議性權力,是法定權限。當足夠多的居民用足夠具體的證據檢舉,機關不處理本身就會變成失職。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67 條為施工公害的行政介入條款,授權主管建築機關在施工震動、噪音、灰塵達到妨礙附近安全或安寧的程度時,命令承造人採取必要措施或限制作業時間,屬於行政機關主動干預私人營建行為的秩序行政權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工地噪音要向誰檢舉?

施工噪音可向當地建管處(依建築法第 67 條)與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同步陳情,兩條線併行效果最強。

Q2施工時間有規定嗎?

建築法第 67 條授權主管機關限制作業時間,多數縣市另訂晚間 7 點至隔日 7 點的噪音管制時段,併引用最有力。

Q3工地灰塵讓家人生病能處理嗎?

可以。灰塵散播妨礙附近安全屬本條涵蓋範圍,附上醫療紀錄向主管機關陳情要求抑塵措施。

Q4建築法第 67 條是什麼?

施工公害的行政介入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在震動噪音灰塵妨礙附近安寧時命令改善或限制施工時間。

Q5妨礙附近之安全或安寧是什麼意思?

施工公害達到影響鄰近居民人身安全或生活安寧的程度,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判斷。

Q6主管建築機關指誰?

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的建築管理機關。

Q7限制作業時間是什麼處分?

主管機關得限制工地特定時段(如夜間)施工的行政處分,常見為晚間禁止高噪音作業。

Q8工地噪音怎麼檢舉?

連續蒐證後向建管處(建築法 67 條)與環保局(噪音管制法)書面雙線陳情,要求限制作業時間。

Q9陳情要準備哪些證據?

噪音分貝測量、震動影片、灰塵照片並標註日期時間,加上醫療單據等衍生損害證明。

Q10工地震動把牆震裂怎麼求償?

併用建築法 67 條證明施工方法有問題,與鄰房損害規定主張民事賠償,時效自知有損害起 2 年。

Q11向機關陳情要花錢嗎?

行政陳情免費;若另提民事求償則需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與律師費。

Q12建築法 67 條 vs 噪音管制法哪個有用?

建築法 67 條管施工方法與作業時間,噪音管制法管分貝標準,兩者可同時主張效果最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dministrative_complaintcivil_claim
處理機關建管處/環保局地方法院民事庭
成本免費裁判費約 1.1% + 律師費
效果限制作業時間、命改善金錢損害賠償
時效無明確時效,越即時越好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民法第 197 條)

administrative_complaint

處理機關
建管處/環保局
成本
免費
效果
限制作業時間、命改善
時效
無明確時效,越即時越好

civil_claim

處理機關
地方法院民事庭
成本
裁判費約 1.1% + 律師費
效果
金錢損害賠償
時效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民法第 197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騒音規制法第14条(特定建設作業の規制)
韓國소음·진동관리법 제22조(생활소음·진동의 규제)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43-46條(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德國BImSchG i.V.m. AVV Baulärm(Geräuschimmissionen von Baustelle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R1336-5 et s.(bruits de chanti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601210 全文修正)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設備,發生激烈震動或噪音及灰塵散播,有妨礙附近之安全或安寧者,得令其作必要之措施或限制其作業時間。

  • 散播名詞
(0601210 全文修正)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設備,發生激烈震動或噪音及灰塵散播,有妨礙附近之安全或安寧者,得令其作必要之措施或限制其作業時間。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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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67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設備,發生激烈震動或噪音及灰塵散播,有妨礙附近之安全或安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