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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建築法 第 67 條(噪音等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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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設備,發生激烈震動或噪音及灰塵散播,有妨礙附近之安全或安寧者,得令其作必要之措施或限制其作業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67 條規定施工震動、噪音、灰塵妨礙附近安全或安寧時,主管建築機關得令承造人採取必要措施或限制作業時間。

Q · 工地震動噪音灰塵太誇張,可以叫他改善嗎?

可以。依建築法 67 條請主管機關介入

依建築法第 67 條,當施工方法或設備產生激烈震動、噪音或灰塵散播,已妨礙附近安全或安寧時,主管建築機關有法定權限令承造人採取必要措施或限制作業時間。重點是你不必自己跟建商談判,把具體事證(分貝、影片、醫療單據)送建管處或環保局,由機關行使公權力處理。

深度解讀

凌晨五點被打樁機吵醒,整棟樓在震動,灰塵飄進冷氣口。你以為這是「沒辦法的事」,覺得施工就是會這樣?這條法律告訴你不是。當建築工程的震動、噪音、灰塵已經到「妨礙附近安全或安寧」的程度時,主管建築機關有權力直接命令承造人採取必要措施,或者限制施工時間。重點是「主管機關」這個詞:你不需要自己去跟建商吵,你只要把事實證據送到建管處或環保局,國家機器會替你處理。多數人放棄是因為覺得「機關不會管」,但這條給的不是建議性權力,是法定權限。當足夠多的居民用足夠具體的證據檢舉,機關不處理本身就會變成失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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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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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67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設備,發生激烈震動或噪音及灰塵散播,有妨礙附近之安全或安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