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67 條(噪音等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設備,發生激烈震動或噪音及灰塵散播,有妨礙附近之安全或安寧者,得令其作必要之措施或限制其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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