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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88 條(違法、退讓與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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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各條規定之一者,處其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修改;逾期不遵從者,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88條對違反退讓、突出、騎樓規定者處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並限期修改,逾期不改可強制拆除違法部分。

Q · 建築物退讓沒做好或陽台外推被檢舉,會怎樣?

罰3千到1萬5,限期改,不改就強拆

依建築法第88條,違反第49至51條的退讓、突出、騎樓規定者,主管機關對承造人或監造人處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並令限期修改。真正的後招在後段:逾期不遵從,主管機關得強制拆除違法建築部分,且拆除費用由違規方負擔,通常遠高於合法施工成本。

深度解讀

你家旁邊新蓋的大樓陽台一直突出到馬路上方?或者退讓的距離看起來不太對?這條88條保護的就是這些「公共空間的邊界」。建築法第49到51條規定建築物的退讓、突出、騎樓地面這些跟公共空間有關的事項。違反這三條的承造人或監造人,罰三千到一萬五千元,並限期修改。這個處罰不重,但有個關鍵的後招:逾期不改的話,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拆除整棟違法的部分。這條的核心是「公共空間不是建築物的延伸」。你的土地紅線內可以蓋你的樓,但騎樓、退縮地、上空權都是公共財。蓋過去就是侵占公共空間,你不退我來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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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88 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各條規定之一者,處其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