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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88 條(違法、退讓與突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各條規定之一者,處其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修改;逾期不遵從者,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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