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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49 條(建築線退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應依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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