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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建築法 第 49 條(建築線退讓)

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應依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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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49 條規定:位於計畫道路兩旁的土地建屋時必須依指定建築線退讓,退讓區屬地主但不得興建。

Q · 買的地有計畫道路,可建坪數會縮水嗎?

依建築法第 49 條,土地若位於依法公布但尚未闢築或拓寬的計畫道路兩旁,蓋房子時必須依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的建築線往內退讓。退讓的範圍仍屬地主所有,但不能興建任何永久構造物,等政府日後徵收。實務上退讓 1 至 5 公尺都有可能,可建築面積最多可縮水兩成以上,影響不動產真實價值與貸款成數。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塊路邊的地,準備蓋房子。地政事務所的權狀上寫著「面積 100 坪」,你以為這 100 坪都能蓋。錯了。如果這條路在都市計畫上「將來要拓寬」,主管機關會在你申請建照時指定一條「建築線」,你的房子必須從這條線往內退。退多少?看計畫。可能是 1 公尺,也可能是 5 公尺。退掉的那塊地還在你名下、還是你的,但你不能蓋、不能用,等政府哪天有錢了會把它徵收走。重點是:這件事在你買地之前就已經寫在都市計畫圖上了。賣方不一定會告訴你,仲介更不一定知道。你簽約前沒去主管機關申請「建築線指示圖」,等到送建照才發現可用面積縮水兩成,已經晚了。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49 條為都市計畫道路兩旁土地的建築限制規範,確立「建築線退讓」制度:在已公布但尚未闢築或拓寬之計畫道路兩旁興建建築物者,必須依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的建築線位置往土地內退讓,退讓區內禁止興建永久構造物,直至政府依法徵收。本條是區分「土地所有權範圍」與「可建築範圍」的法源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門前路擴寬要退讓,政府會買走那塊地嗎?

會,但時程不確定。依本法第 52 條,退讓土地由地方政府依法徵收,地價補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市價評議)。問題在「什麼時候徵收」沒人說得準,可能是十年、二十年、甚至更久。在徵收前,那塊地名義上還是你的,但你不能在上面興建任何永久構造物。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急著用錢,可以主動向地方政府提「請求徵收」,雖然不一定會立刻處理,但會排進徵收順位,比被動等政府編預算快。

Q2建築線指示圖去哪申請?要多久?

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工務局或都市發展局申請「建築線指示及指定圖」。各縣市規費不同,大約 500 到 2000 元,正常 7 到 14 個工作天可拿到。內行人提示:很多縣市現在已開放線上申請(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不用親自跑一趟。買地前花這個時間和錢絕對值得,買錯了損失動輒幾百萬。

Q3退讓的地我還能種菜或臨時停車嗎?

看地方政府規定。多數縣市對退讓區的使用限制是不得設置永久性構造物(圍牆、棚架、地基),但臨時性、可移除的使用通常默許。種菜、放盆栽、臨時停車多半 OK,蓋鐵皮屋、灌水泥地坪通常不行。內行人提示:被檢舉的話通常會先收到限期改善通知,這時候自動拆除就沒事,硬撐到強制拆除會被罰錢還要負擔拆除費用。

Q4建築線退讓是什麼意思?

依建築法第 49 條,計畫道路兩旁的土地蓋房子要從主管機關指定的建築線往內縮,退讓區雖屬地主但不能興建永久構造物。

Q5建築線和地籍線差在哪?

地籍線是土地所有權的邊界,建築線是主管建築機關依都市計畫指定的可建範圍邊界,兩條線常常不重合。

Q6計畫道路是什麼?

依都市計畫法公告但尚未實際闢築或拓寬完成的道路用地,沿線土地有退讓義務。

Q7什麼叫永久構造物?

有地基、牆面、屋頂無法輕易移除的建物,如圍牆、棚架、地基灌漿等,退讓區內禁止興建。

Q8建築線指示圖怎麼申請?

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工務局或都市發展局申請,規費 500-2000 元,7-14 工作天,部分縣市可線上辦理。

Q9建築線退讓影響的可建坪數怎麼算?

用權狀面積扣除退讓區面積,例如 100 坪土地退讓 4 公尺寬 25 公尺長 = 退 25 坪,實際可建 75 坪。

Q10申請建築線指示圖要多少錢?

規費 500-2000 元(各縣市不同),加上代辦或建築師費約 3000-5000 元,總成本控制在 1 萬以內。

Q11怎麼證明仲介沒告知建築線退讓?

保留簽約前的廣告文宣、LINE 對話紀錄、口頭說明錄音,以及仲介給的不動產說明書,主張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告知義務。

Q12建築法 49 vs 都市計畫法 48 哪個是退讓依據?

建築法 49 是建築時退讓的義務,都市計畫法 48 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兩者並行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建築線退讓土地徵收條例都市計畫法 §48-49
適用情境計畫道路尚未闢築/拓寬,蓋房子時主動退讓政府主動徵收已退讓或計畫範圍內土地,給予補償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與補償標準
土地所有權退讓區仍歸地主所有(限制使用)徵收後移轉為政府所有保留地階段仍歸地主所有
補償金退讓階段無補償,徵收時依市價補償市價補償加 4 成獎勵金(視情況)依公告現值或市價評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 42 条第 2 項(2 項道路のセットバック)
🇰🇷 韓國건축법 제46조(건축선의 지정) 및 제47조(건축선에 따른 건축제한)
🇨🇳 中國城乡规划法第 40 条 + 建筑法相关条款(建筑红线退让)
🇩🇪 德國BauGB § 23(überbaubare Grundstücksfläche) und § 9 Abs. 1 Nr. 11(Verkehrsflächen)
🇫🇷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L.111-6 et suivants(alignement)
🇺🇸 美國Municipal Zoning Ordinances(setback regulations,各市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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