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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建築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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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對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之申請建築,得訂定退讓辦法令其退讓。
  2. 2.前項退讓辦法,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50條授權地方政府在路口、河岸、廣場地帶訂退讓辦法,常見即路口截角退讓,須報內政部核定。

Q · 路口轉角的房子為什麼會被切掉一個角?

依建築法50條,地方政府可訂退讓辦法要求截角退讓

依建築法第5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對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的申請建築,可以訂定退讓辦法要求建物退讓,常見就是路口的「截角退讓」。這類辦法須報請內政部核定,且每個縣市、每個路段的規則可能都不同,不能套用一般退讓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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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你以為建築線退讓就是「沿著路邊往內退一段」這麼單純?不對。本條開了一個「彈性條款」:在道路交叉口、河岸、湖邊、廣場周邊這些地方,地方政府可以「另外」訂退讓辦法,要你退得更多。理由是維護交通安全和景致觀瞻。例如十字路口的轉角地塊,地方政府可能要求你做「截角退讓」(把直角轉角切成斜邊),讓行車視線變好。這是一條「授權地方因地制宜」的規定,意思是:每個縣市、甚至每條路口的退讓規則可能都不同。你必須去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問清楚,不能套用「一般退讓 4 公尺」這種網路上看來的常識。退多了的那塊地,後續一樣依第 52 條由政府徵收,地價補償依都市計畫法處理。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50條是授權性規範:在道路交叉口、河湖岸、廣場等特殊地帶,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得基於交通安全與景觀需要,訂定退讓辦法要求申請建築者退讓,並須報請內政部核定。其與第49條的一般退讓不同,屬因地制宜的特別退讓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有些路口的房子被切了一角?

那叫截角退讓,是依建築法第50條地方政府訂定退讓辦法的結果,目的是讓路口行車視線不被建物遮擋以減少事故,常依路口寬度斜切3到5公尺。內行人提示:截角退讓對地主是實質面積損失,地價評估時必須把這塊扣掉再算單價。

Q2我家旁邊新規劃了公園,未來重建會被多退讓嗎?

很可能。第50條把廣場、公園周邊納入特定退讓範圍,新公園公告後周邊地主再蓋新建物就要依新辦法退讓。內行人提示:若新辦法在你已申請建照後才公告,原則上仍依舊辦法核定(信賴保護),但保護期間有限,最好在新辦法公告前完成請領。

Q3退讓辦法是地方訂的,是不是地方說了算?

不是。本條第2項要求退讓辦法須報請內政部核定,中央有把關。地方不能任意拉大退讓比例變相壓低地主權益,比例原則是底線。內行人提示:辦法是否經內政部核定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查證,未核定者效力有疑義。

Q4建築法50條是什麼?

授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在路口、河岸、廣場地帶訂退讓辦法,要求建築退讓,並須報內政部核定。

Q5截角退讓是什麼意思?

把路口轉角的直角切成斜邊退讓,依路口寬度常斜切3到5公尺,讓行車視線更好。

Q6什麼叫面臨河湖、廣場地帶之退讓?

臨河岸、湖邊或廣場周邊的建築,地方可基於景觀需要要求退讓出景觀帶或活動空間。

Q7退讓辦法要報內政部核定是什麼意思?

地方訂的退讓辦法須送內政部審查核定才生效,是比例原則與授權明確性的中央把關。

Q8怎麼查我家路段有沒有退讓辦法?

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工務局/建管處)查詢,並申請建築線及退讓指示書面文件。

Q9退讓後的有效面積怎麼算?

依退讓界限重算可建範圍,截角及退讓帶面積須扣除後再算坪數與單價。

Q10對退讓辦法不服怎麼救濟?

依訴願法第14條,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個案建築線指定可一併救濟。

Q11怎麼證明我有信賴保護?

保留新辦法公告前已核定的建照或退讓指示書面文件,作為信賴基礎。

Q12建築法50條 vs 49條差在哪?

49條是一般退讓原則,50條是路口/河岸/廣場特定地帶的特別退讓,可退更多且因地制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建築法第49條(一般退讓)建築法第50條(特定地帶退讓)
適用地帶一般未闢築道路兩旁道路交叉口、河湖岸、廣場等特定地帶
退讓幅度依一般原則可要求退更多(如截角退讓)
規則來源法定一般原則地方訂退讓辦法,因地制宜
中央把關無須個別核定退讓辦法須報請內政部核定

建築法第49條(一般退讓)

適用地帶
一般未闢築道路兩旁
退讓幅度
依一般原則
規則來源
法定一般原則
中央把關
無須個別核定

建築法第50條(特定地帶退讓)

適用地帶
道路交叉口、河湖岸、廣場等特定地帶
退讓幅度
可要求退更多(如截角退讓)
規則來源
地方訂退讓辦法,因地制宜
中央把關
退讓辦法須報請內政部核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46条(壁面線の指定)
韓國건축법 제46조(건축선의 지정)
德國Landesbauordnungen / Musterbauordnung § 6(Abstandsflächen)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 règlement de voirie(alignement et reculement)
美國Local zoning setback ordinances(無單一聯邦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330830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601210 全文修正)

省(市)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對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之申請建築,得訂定退讓辦法令其退讓。   前項退讓辦法在縣(市)(局)應報請省政府核定;在直轄市,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0891201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對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之申請建築,得訂定退讓辦法令其退讓。   前項退讓辦法,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修正本條。   二、第一項省主管建築機關得訂定退讓辦法規定之修正為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三、第二項將退讓辦法在縣(市)(局)應報請省政府核定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後報請內政部核定。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0330830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601210 全文修正)

省(市)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對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之申請建築,得訂定退讓辦法令其退讓。   前項退讓辦法在縣(市)(局)應報請省政府核定;在直轄市,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0891201 修正)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修正本條。   二、第一項省主管建築機關得訂定退讓辦法規定之修正為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三、第二項將退讓辦法在縣(市)(局)應報請省政府核定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後報請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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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5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對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廣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