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51 條(突出之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但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突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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