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52 條(退讓土地之徵收)
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退讓之土地,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法徵收。其地價補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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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建築法第52條,因建築線退讓所留設之土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徵收,地價補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Q · 建築線退讓的地,政府會買回嗎?怎麼補償?
依建築法第52條,因第49條、第50條建築線退讓而留設之土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徵收,地價補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實務上補償標準依都市計畫法第49條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計算,通常低於相鄰可建用地市價。本條的關鍵限制是:明定了徵收義務與補償依據,卻未明定徵收的時間,地方政府常因預算不足而長期未徵收。
白話解讀
你被迫退讓了一塊地,那塊地不能蓋、不能用,但理論上還是你的。本條給了一個承諾:政府會把它徵收走,並依都市計畫法的規定補償你。聽起來很合理,但魔鬼藏在三個字裡:「依法徵收」。這四個字沒寫「什麼時候徵收」。實務上,地方政府預算不足,能拖就拖,許多計畫道路用地一拖二三十年,地主一直背著「不能用又賣不掉」的死地。等到政府編好預算來徵收時,補償標準依都市計畫法第 49 條的市價評議,不是你買地時的價格、也不是現在的市價,而是評議委員會評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通常會打折扣。這條給你的權利很實在,但時間和金額都不在你手上。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52條為退讓土地徵收與補償的銜接規範:因建築線退讓(第49條)或特定地帶退讓(第50條)而留設、所有權仍屬地主但無法興建使用之土地,課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徵收之義務,並將地價補償標準導向都市計畫法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制度,構成「退讓—保留—徵收—補償」的法律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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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退讓的地等了20年政府還沒徵收,可以要求徵收嗎?▾
可以。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包括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地主可主動向地方政府提出請求徵收或請求依法處理,雖不能強迫政府立刻徵收,但會排進處理順位。實務上可搭配都市計畫法第50-1條申請容積移轉,提前實現部分價值。
Q2徵收補償為什麼比鄰地市價低?▾
因為退讓區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興建建築物,市場流通性遠低於可建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9條,補償標準是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計算時會參酌毗鄰可建用地市價但有調整。對評議結果不服可在公告期間異議,並提供獨立估價師鑑價報告佐證。
Q3計畫道路保留地的地價稅可以減免嗎?▾
可以。依土地稅法第19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為使用者,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六。稅捐處不會主動減免,須主動持土地謄本與都市計畫圖向當地稅捐稽徵處申請,且申請有時效,越早申請省越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建築法第52條是什麼?▾
規定建築線退讓留設的土地由政府依法徵收、補償依都市計畫法辦理,是退讓制度的徵收補償銜接條文。
Q5什麼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取得、所有權仍屬地主但限制使用的土地,退讓地常屬此類。
Q6退讓地的徵收補償差在哪?▾
依保留地市價評定,低於相鄰可建用地市價,因為不能興建、流通性低。
Q7建築法52條跟都市計畫法是什麼關係?▾
建築法52條定徵收義務,補償標準導向都市計畫法第49條,由評議委員會評定。
Q8退讓地怎麼請求政府徵收?▾
向地方政府提出請求徵收或依法處理,排入處理順位,搭配容積移轉提前變現。
Q9退讓地補償金額怎麼算?▾
依都市計畫法第49條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保留地市價,參酌毗鄰可建地市價調整。
Q10退讓地地價稅減免要花多少/省多少?▾
依土地稅法第19條適用千分之六稅率,相較一般千分之十至五十五累進可大幅節稅。
Q11怎麼證明補償金額過低?▾
委請獨立估價師出具鑑價報告,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作為佐證。
Q12請求徵收 vs 容積移轉哪個有利?▾
徵收拿現金但時間不定,容積移轉可較快提前實現價值,視持有規劃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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