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52 條(退讓土地之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退讓之土地,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法徵收。其地價補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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