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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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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 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者。 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 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 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案者。 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 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87條處罰七種建造程序違規,各處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勒令停工。

Q · 工地沒按圖施工或忘了申報勘驗,會怎樣?

罰九千以下、勒令補辦,嚴重時勒令停工

依建築法第87條,七種建造程序違規(未按圖施工、建照遺失未刊登作廢補發、逾建築或開工期限未展期、變更起造承造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未備案、中止工程可用部分未辦變更設計、未按時申報勘驗)各處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勒令停工。真正的成本不是罰鍰,是停工期間照算的機具租金、人力與資金利息。

深度解讀

請領建照只是起點,不是終點。從拿到建照到房子蓋好,中途有七個關卡你不能漏:要按圖施工、執照遺失要登報補發、超過建造期限要展期、超過開工期限要展期、起造人或承造人要換要備案、工程中止後可使用部分要變更設計、施工到一定階段要申報勘驗。這條87條就是處罰漏掉這七件事的人。罰鍰不算重,新台幣九千元以下,但每一項都會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直接停工。最大的成本不是這九千元,是「停工」。建築工程一停下來,工人解散、機具租金照算、資金成本不停燒,一個禮拜的損失可能就是九千元罰鍰的好幾倍。這條的本質是「程序紀律稅」:你不照程序走,就用停工的時間成本逼你回到程序軌道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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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8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