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86 條(違法建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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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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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86條處罰違反第25條者:擅自建造、使用罰造價千分之五十並可強拆,擅自拆除罰一萬元。
Q · 違建沒申請建照被抓到會怎樣?
依建築法86條罰造價千分之五十並可強制拆除
依建築法第86條,違反第25條者分三類處罰:擅自建造,罰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並勒令停工補辦,必要時強制拆除;擅自使用,同樣罰造價千分之五十並勒令停用補辦,遇第58條危險情事得封閉、限期修改或強拆;擅自拆除,罰一萬元以下並勒令停止補辦。罰鍰與規模成正比,強制拆除才是真正核武器。
深度解讀
建築法第25條規定一句話: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這條86條就是專門處罰違反這句話的人。三種違法各有罰則:擅自建造,罰造價的千分之五十並勒令停工,必要時直接拆。擅自使用(房子蓋好沒拿使照就搬進去用),同樣罰造價千分之五十,遇到危險建築還能封閉強拆。擅自拆除,罰一萬元並勒令停止。這條的可怕之處在於「造價千分之五十」這個變動數字。蓋一棟造價兩千萬的違建,罰鍰就是一百萬。而且罰錢只是開始,「強制拆除」才是真正的核武器:你花了兩千萬蓋的房子,政府可以叫怪手來給你拆掉,拆除費用還要你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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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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