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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86 條(違法建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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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86條處罰違反第25條者:擅自建造、使用罰造價千分之五十並可強拆,擅自拆除罰一萬元。

Q · 違建沒申請建照被抓到會怎樣?

依建築法86條罰造價千分之五十並可強制拆除

依建築法第86條,違反第25條者分三類處罰:擅自建造,罰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並勒令停工補辦,必要時強制拆除;擅自使用,同樣罰造價千分之五十並勒令停用補辦,遇第58條危險情事得封閉、限期修改或強拆;擅自拆除,罰一萬元以下並勒令停止補辦。罰鍰與規模成正比,強制拆除才是真正核武器。

深度解讀

建築法第25條規定一句話: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這條86條就是專門處罰違反這句話的人。三種違法各有罰則:擅自建造,罰造價的千分之五十並勒令停工,必要時直接拆。擅自使用(房子蓋好沒拿使照就搬進去用),同樣罰造價千分之五十,遇到危險建築還能封閉強拆。擅自拆除,罰一萬元並勒令停止。這條的可怕之處在於「造價千分之五十」這個變動數字。蓋一棟造價兩千萬的違建,罰鍰就是一百萬。而且罰錢只是開始,「強制拆除」才是真正的核武器:你花了兩千萬蓋的房子,政府可以叫怪手來給你拆掉,拆除費用還要你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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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5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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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86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