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54 條
- 1.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2.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 3.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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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54 條規定領得建照後六個月內須開工並完成開工申報,逾期可展期一次三個月,仍未開工則執照自動失效。
Q · 建照拿到後一直不開工會怎樣?
依建築法第 54 條,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須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監造人完成開工申報備查。無法如期開工可申請展期一次、期限三個月。未展期或展期屆滿仍未開工,執照自得展期之期限屆滿日起自動失其效力,不需任何撤銷處分,只能重新申請。
白話解讀
領到建照不是終點,是倒數計時的起點。從你拿到建造執照那一刻開始,六個月內必須開工,否則這張花了你大把時間和金錢取得的執照,會在期限屆滿那天「自動失效」,不是被撤銷,是直接消失。你以為頂多被罰錢?不,是整張執照歸零。要展期?只能一次,最多三個月。展期還沒動工,一樣失效。更要命的是「開工」不是你工地圍籬一拉、怪手一進場就算,你必須在動工「之前」就會同承造人和監造人,把開工日期、姓名、住址、證書字號和施工計畫書一起送進主管機關備查。少了這道手續,你以為的開工在法律上等於沒開工。建商案場跳票、土地閒置爭議、建照失效後重新申請的天文成本,源頭往往就是這條被忽略的時鐘。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54 條為建造執照效力存續的時間規範,建立「六個月開工期限+一次三個月展期」機制,並要求開工前完成書面開工申報備查;逾期未開工且未展期者,執照自動失其效力,構成建照從核發到失效的生命週期管理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建照領了幾個月內要開工?▾
六個月內,且須於開工前完成開工申報備查。
Q2建照展期可以申請幾次?▾
一次,期限三個月,沒有第二次。
Q3工地動工了算不算法律上的開工?▾
不算,必須完成書面開工申報備查才算。
Q4建照失效後可以救回來嗎?▾
不能,屬法律效力自動消滅,只能重新申請。
Q5開工申報要會同哪些人?▾
起造人須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共同申請備查。
Q6開工申報要附什麼文件?▾
開工日期、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
Q7雜項執照也適用六個月開工期限嗎?▾
適用,本條明文涵蓋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
Q8展期申請理由怎麼寫才會過?▾
須敘明不能開工原因,如資金、設計變更、天候,最好附佐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法律效果 |
|---|---|
| 六個月內完成開工申報 | 執照有效,工程合法進行 |
| 六個月屆滿前申請展期 | 延長三個月緩衝,最長合計九個月 |
| 未展期且逾六個月未開工 | 執照自展期期限屆滿日起失效 |
| 展期屆滿仍未開工 | 執照失效,須重新申請全套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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