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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建築法54

快速跳轉
  1. 1.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2. 2.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3. 3.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54 條規定領得建照後六個月內須開工並完成開工申報,逾期可展期一次三個月,仍未開工則執照自動失效。

Q · 建照拿到後一直不開工會怎樣?

六個月不開工又沒展期,執照直接失效

依建築法第 54 條,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須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監造人完成開工申報備查。無法如期開工可申請展期一次、期限三個月。未展期或展期屆滿仍未開工,執照自得展期之期限屆滿日起自動失其效力,不需任何撤銷處分,只能重新申請。

白話解讀

領到建照不是終點,是倒數計時的起點。從你拿到建造執照那一刻開始,六個月內必須開工,否則這張花了你大把時間和金錢取得的執照,會在期限屆滿那天「自動失效」,不是被撤銷,是直接消失。你以為頂多被罰錢?不,是整張執照歸零。要展期?只能一次,最多三個月。展期還沒動工,一樣失效。更要命的是「開工」不是你工地圍籬一拉、怪手一進場就算,你必須在動工「之前」就會同承造人和監造人,把開工日期、姓名、住址、證書字號和施工計畫書一起送進主管機關備查。少了這道手續,你以為的開工在法律上等於沒開工。建商案場跳票、土地閒置爭議、建照失效後重新申請的天文成本,源頭往往就是這條被忽略的時鐘。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54 條為建造執照效力存續的時間規範,建立「六個月開工期限+一次三個月展期」機制,並要求開工前完成書面開工申報備查;逾期未開工且未展期者,執照自動失其效力,構成建照從核發到失效的生命週期管理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建照領了五個半月還沒動工怎麼辦?

立刻申請展期,這是你唯一的緩衝。依本條第二項可展期一次三個月,加上原本六個月最長共九個月。但展期申請必須在原期限屆滿前提出,過了就沒得救。展期申請須附原因說明,常見可接受理由包括資金籌措、設計變更審查、特殊天候,理由空泛可能被駁回。

Q2建商說已經開工了,但工地看起來沒動,我要怎麼確認?

可向主管建築機關查詢這張建照有沒有完成開工申報備查。實際工地動工和法律上的開工申報是兩件事,後者才是法律認可的開工。若建商只說開工卻拒絕提供開工申報的書面證明,是強烈警訊,代表可能根本沒申報,建照很可能已經或即將失效。

Q3執照失效後可以救回來嗎?

不能。本條規定執照自得展期之期限屆滿日起失其效力,屬法律效力自動消滅而非行政處分,無法訴願爭執。只能重新走申請流程:重新繳規費、審查、等核發;實務上還可能遇到法規或土地分區變更,原本能蓋的可能變不能蓋。

Q4建照六個月沒開工怎麼辦?

立刻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一次三個月,這是唯一緩衝;過期就只能重新申請執照。

Q5建築法第 54 條是什麼?

建照效力存續規範,建立六個月開工期限+一次三個月展期+逾期自動失效機制。

Q6什麼叫開工申報備查?

開工前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把開工日期、人員資料、施工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備查的法定程序。

Q7雜項執照也適用這條嗎?

適用,本條明文同時涵蓋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

Q8開工申報要準備什麼文件?

開工日期、起造/承造/監造人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加承造人施工計畫書。

Q9建照展期怎麼申請?

原期限屆滿前敘明不能開工原因(資金、設計變更、天候等)向主管機關申請,附佐證較易過。

Q10怎麼確認建商有沒有真的開工?

向主管建築機關查詢該建照是否完成開工申報備查,工地動工不等於法律開工。

Q11建照失效後重新申請要多久成本?

需重走設計、審查、繳規費全流程,且可能遇法規或分區變更,時間與費用都會暴增。

Q12工地動工 vs 法律上開工差在哪?

工地動工是事實狀態,法律上開工須完成書面開工申報備查,沒申報時鐘照樣燒。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法律效果
六個月內完成開工申報執照有效,工程合法進行
六個月屆滿前申請展期延長三個月緩衝,最長合計九個月
未展期且逾六個月未開工執照自展期期限屆滿日起失效
展期屆滿仍未開工執照失效,須重新申請全套流程

法律效果

六個月內完成開工申報
執照有效,工程合法進行
六個月屆滿前申請展期
延長三個月緩衝,最長合計九個月
未展期且逾六個月未開工
執照自展期期限屆滿日起失效
展期屆滿仍未開工
執照失效,須重新申請全套流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Baugenehmigung 之 Geltungsdauer(各邦建築法 LBO 規定,通常須於核發後 3 年內開工、中斷逾一定期間即失效;制度相近但期間長於台灣 6 個月)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art. R.424-17(permis de construire 之 péremption:未於 3 年內開工或工程中斷逾 1 年即失效;概念對應但期間不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601210 全文修正)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三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及證書字號,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在非縣(局)政府所在地實施鎮計劃或鄉街計劃之地區,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應向鄉鎮公所申報。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0641226 修正)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三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及證書字號,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在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鄉、鎮,實施本法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應向鄉、鎮公所申報。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條之修正,將本條予以文字修正。

(0731026 修正)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及證書字號及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立法理由一、由於建築工程日益鉅大複雜,工料計算費時,故將開工限期延長為六個月。   二、加強施工管理,規定承造人於施工前應有詳細之施工計畫,計畫書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三、由於鄉、鎮公所無權核發建造執照,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應向鄉、鎮公所申報開工,僅增加公文流程,徒增人民困擾,故予刪除。

(0920506 修正)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逾期執照作廢」修正為「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1210 全文修正)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三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及證書字號,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在非縣(局)政府所在地實施鎮計劃或鄉街計劃之地區,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應向鄉鎮公所申報。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0641226 修正)

配合第三條之修正,將本條予以文字修正。

(0731026 修正)

一、由於建築工程日益鉅大複雜,工料計算費時,故將開工限期延長為六個月。   二、加強施工管理,規定承造人於施工前應有詳細之施工計畫,計畫書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三、由於鄉、鎮公所無權核發建造執照,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應向鄉、鎮公所申報開工,僅增加公文流程,徒增人民困擾,故予刪除。

(0920506 修正)

一、第二項「逾期執照作廢」修正為「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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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54 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