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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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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55 條
(變更之備案)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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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一、變更起造人。 二、變更承造人。 三、變更監造人。 四、工程中止或
廢止
。
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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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建築許可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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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建築基地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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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建築界限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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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施工管理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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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使用管理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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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拆除管理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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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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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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