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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建築法 第 55 條(變更之備案)

  1. 1.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一、變更起造人。 二、變更承造人。 三、變更監造人。 四、工程中止或廢止
  2. 2.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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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55條規定,起造人領得建照後,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廢止,四種情形都必須立即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備案。

Q · 工地換人或停工,要去報備嗎?

依建築法第55條,起造人領得建照後,凡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廢止,四種情形都必須立即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備案。私下簽約轉讓不算數,對外責任仍認建照上登記的人。中止工程後,可使用部分須辦變更設計申請使用,不堪使用部分由起造人自行拆除。

白話解讀

建照拿到後,工地上的人事不是你想換就換、想停就停。換起造人、換承造人、換監造人、工程中止或廢止,這四件事每一件都必須「立刻申報」主管機關備案。這條看起來像枯燥的行政程序,其實是建築糾紛裡最常見的爆點。為什麼?因為建照上登記的「人」綁定法律責任:監造人沒換登記,將來工程出事,舊監造人要扛;承造人轉包了沒備案,發包鏈混亂導致工安事故,責任會回到原始登記人身上。中止工程更危險,可使用部分要走變更設計再申請使用執照,不能用的部分由起造人自己拆。實務上很多爛尾建案就卡在這裡:起造人想丟著不管,但法律上他必須處理掉那些「不堪供使用」的殘骸。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55條為建照核發後的「變更備案義務」規範:起造人取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遇有變更起造人、變更承造人、變更監造人,或工程中止、廢止四款情事之一,應即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備案;工程中止者,其可供使用部分須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建築法第55條是什麼?

規範建照核發後四種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工程中止廢止)的申報備案義務。

Q2換起造人要去哪裡報備?

向原核發建照的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建管單位)申報變更備案。

Q3私下簽約轉讓建照有效嗎?

對你們兩造有效,但對主管機關、保險、未來買方無效,責任仍認建照登記人。

Q4工程做一半不想做了可以放著嗎?

不行。可使用部分要辦變更設計申請使用,不堪使用部分由起造人自行拆除。

Q5沒報備變更監造人會怎樣?

舊監造人仍是名義監造人要扛責任,起造人則可能負資訊不實的行政罰責。

Q6第55條的申報有期限嗎?

條文寫「應即申報」,無明確天數,實務多認為事由發生後合理期間(約30日內)。

Q7承造人轉包沒備案出工安意外誰負責?

建照登記的原承造人仍是責任主體,責任歸屬會混亂且可能影響保險理賠。

Q8建照變更備案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新舊雙方同意書、身分或資格證書字號、相關契約及權利證明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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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起造人建照登記名義人轉手申報備案,新起造人繼承原時程義務原起造人持續承擔違規、稅務、糾紛責任
變更承造人營造廠轉包或更換申報備案工安意外責任歸屬混亂、保險可能拒賠
變更監造人建築師退出或更換申報備案舊監造人仍負名義責任、勘驗紀錄不連續
工程中止/廢止資金斷鏈或停工申報備案+分別處理可用/不堪使用部分主管機關依職權強制處理,費用由起造人承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建築基準法(建築確認・計画変更の手続)
🇰🇷 韓國건축법(건축허가 변경 신고)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许可与变更管理)
🇩🇪 德國Landesbauordnung / Musterbauordnung (MBO) – Bauantrag und Änderungen
🇫🇷 法國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 permis de construire et transfert
🇺🇸 美國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IBC) – permit transfer / 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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